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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四重困境

发布时间:2024-01-19     稿件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杨振姣    

   2023年8月24日,日本政府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引起了世界各国对全球海洋生态安全的关注与担忧。在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全球海洋生态安全形势越发严峻,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与海洋环境风险等多重问题,海洋生态环境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加。在此情况下,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面临四重困境。

  第一重困境:海洋治理理念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全球治理需要 

  19世纪末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争夺海洋霸权、控制海洋成为海上强国军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规定“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分属其主权范围”,海洋为全人类共有的理念逐渐形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了新的海洋国际秩序,在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领域,一系列规则、协定得以确立,全人类共治海洋的时代到来。

  尽管海洋的共有属性已经成为普遍共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全球海洋治理的指导方针逐步确立,但在行为层面,新的治理理念并未得到充分施行。不仅如此,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控制海洋的传统海洋政治叙事亦大有回潮之势。自2015年开始,美国海洋战略的指导思想又从保护全球体系转向了以对抗威胁为驱动,海权战略思想重回备战。美国的这种战略选择与全球化发展大势背道而驰,加深了全球海洋治理赤字。

  第二重困境:国际立法规则效力不足,环境违法行为难以约束 

  2021年4月日本政府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入大海,这一举动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担忧和抗议。在这一事件中,海洋生态安全领域的国际立法规则和约定的效力体现出明显不足,日本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约束。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体系是国际海洋事务的准则之一,该体系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首先,《公约》存在规范模糊性问题。由于强调“广泛接受”,明确性不足。这种模糊性容易导致海洋争端裁定出现偏差,不利于海洋领域的和平稳定。

  其次,公平性缺失问题也存在于《公约》中。例如“航行自由”的规定实质上保护了海上实力较强国家的航行自由权。国际性海洋法律规则体现了发达资本主义阵营的利益诉求,尽管发展中国家参与了《公约》的制定,但国际海洋话语权仍偏向欧美,发展中国家缺乏决策权和参与权,特别是非洲等地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最后,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不足。《公约》的出发点是规范海洋责任而非解决主权问题。争端解决机制既缺乏强制约束力,又欠缺实质性的执行力。因此,许多国家未能完全遵守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

  第三重困境:国际格局发生深刻调整,现有治理体系无力应对 

  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是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的法律基础,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和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协调国际合作等方式,在全球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和推动作用。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负责协调和推动全球环境保护工作,国际海事组织(IMO)负责制定和推广海洋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新兴经济体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中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地缘政治力量对比随之也发生了变化。然而,在此背景下,全球海洋治理体制仍未随治理主体力量变化作出适时调整。

  第四重困境:政府国际责任普遍缺失,海洋生态安全风险加剧 

  以日本核污染水排放事件为例,日本政府对于排污影响的解释和保证不足,亦未能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来证明核污染水排放的安全性,违背了国际社会对信息公开和民主决策的普遍期待。2023年8月,日本强行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海洋,该决策并未充分征求国际社会的意见,对邻国和国际社会的担忧缺乏足够的关注和尊重,对全球海洋生态安全和沿岸国家的安全造成了巨大风险。

  类似地,其他国家也存在着在海洋生态安全领域的不负责任行为:有的国家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石油泄漏事件频发,给海洋生态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有的国家非法、未申报和未受监管的捕捞活动非常普遍,导致过度捕捞、珊瑚礁破坏和生态系统失衡,对海洋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些国家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缺乏国际责任感,使得全球海洋生态安全风险不断加剧。

  (作者为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原标题: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困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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