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21-05-24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版)     作者:牛博文    

 

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家创新竞争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中共江苏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提出,要提升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科技成果高效转移转化机制。进入新发展阶段,南京持续推进“121”战略,加快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有序进行,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化建设水平。

南京历来重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制度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能力不断加强。据统计,2020年南京净增高新技术企业超1800家、总数突破6500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超1万家、增长50.2%,新增独角兽企业3家、瞪羚企业179家。总体来看,南京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早在19956月,南京就开始施行《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随后,《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也陆续出台,对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科技开发与推广、科技资金投入、科技进步奖励、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科教资源优势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一系列细化方案陆续出台。2021年,南京市委出台文件《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新政策措施。同时,南京各区也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度,如《栖霞区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江北新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服务办法》《江宁区关于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南京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逐步形成了协同互补,覆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创新创业载体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有助于激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积极性,为南京提升科技创新及相关成果转化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南京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校地融合、创新国际化等新机制,推动南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南京的创新实践给予我们以启示。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强化协同合作。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政府、高校、企业和技术市场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涉及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推广、转化和生产经营等多个环节,各主体之间互相配合、协同作用,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运行过程。就政府部门而言,其具有较强的资源配置能力,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坚实的政策动力和制度保障。要重点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营造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严格、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而言,应将各自的科技成果投入企业生产试验并应用推广,在实践中进一步推动科技水平提升。要进一步探索更加灵活的激励机制,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给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自主决定权,处理好研发与管理、技术与市场、投入与产出、政府支持与自身发展等关系。就企业而言,企业具有创新需求和资源要素,是科技成果的需求方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主体。要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合作。支持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方式开展探索。就技术市场而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重要媒介,是推进产学研合作的纽带和桥梁。要完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成果推广等配套机制。

充分发挥人才、科教、平台等优势,深化产学研合作。一是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集聚、引进和选拔培养。完善住房、户籍、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重点培养站在产业科技前沿、引领行业发展的企业家型科学技术带头人,以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的新生代创业家。二是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鼓励高校院所围绕地方主导产业进行建设,设立和发展急需专业,培养紧缺型专业人才和创新团队,高效利用境内外科技资源,大力集聚科技顶尖专家,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国内外专家和高端创新团队,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三是鼓励企业、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等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工作站等高端人才集聚平台。鼓励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培训基地,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四是探索构建技术+管理+资本高效运作机制。研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投基金,引入外部天使投资和资本市场融资,为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建设管理,促进高校院所科研成果产业化研发落地的实效,探索新型研发机构股权架构和企业运营新模式。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规范,筑牢法治基石。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作用,为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筑牢法治基石,提供法治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构建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完善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保护和职务发明等相关法律制度,适时做好生物医药技术领域的立法工作。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科技成果保护规则研究。完善科技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一定程度上予以责任豁免。加快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将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亏损,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定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和考核监督办法。制定全面的配套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从申报、认定、中试、转让以及企业生产和进入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覆盖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资金使用方式、资金管理,以及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孙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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