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和运用好新时代改革试点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2-04-22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张 克    

改革试点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探索的治国理政重要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时多次指出,抓好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重大。改革试点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宝贵经验,但也要看到,当前仍存在一些试点经验难以复制推广、试点主体权责不清、试点事中事后管理机制不健全、改革试点合法性困境等制度瓶颈。踏上新征程,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新时代改革试点方法论,不断坚持和完善改革试点机制,更大程度上发挥改革试点作用。

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关系

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互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法,改革试点复制推广是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的具体路径。当前,迫切需要廓清理论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差别化探索之间的关系。

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为补充、有机统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会议专题研究改革试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述。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是辩证统一的,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二者不能偏废,必须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使之有机结合、良性互动。

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核心任务各有侧重,应当充分发挥两者特点和优势,形成上下协同联动的改革合力。顶层设计主要解决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系统性、关联性问题,提出改革任务的宏观目标和基本原则。基层试点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完成改革任务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将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与基层实际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完善。只有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充分结合,才能发挥改革试点复制推广机制的整体效应。

提升改革试点科学化水平

从改革试点到复制推广,包括了试点遴选、方案设计、试点探索、绩效评价、推广运用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改革试点复制推广若干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有助于提升改革决策与执行的科学性。

试点遴选要有社会实验理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前期改革基础等条件作出差异化遴选,同一项试点任务一般应选择两家以上试点单位进行对照比较,同一试点单位同期不宜承担多项关联性较弱的试点任务。试点方案设计要充分尊重试点单位意见,主要由试点单位负责起草方案,上级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方案论证并对方案的方向性、创新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涉及地方和部门自身利益调整的试点任务可直接由改革部门起草论证方案,以保证改革方案的独立性。

试点探索阶段要充分赋予试点单位改革方案权限范围内的自主权,因地制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路径和方法。建立上下级之间的改革试点工作需求反馈机制,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对改革试点绩效评价要转变单纯依靠自上而下评价的传统模式,综合运用上级评价、交叉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改革试点绩效评估体系。

建立试点经验推广运用制度,探索基于创新性、持续性、适配性等维度的复制推广试点经验选择标准。高度重视试点经验推广运用后的结果反馈,并据此持续改进优化全局性改革方案。健全改革试点退出机制,定期清理规范各级各类试点项目,逾期未实现试点目标的坚决退出,不再保留试点方案赋予的先试先行权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资源。

扩大改革试点的社会参与度

改革试点要充分吸收借鉴历史上国内外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由政府主导型改革逐渐转变为社会参与型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事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组建各级全面深化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改革试点任务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支持。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改革事项,有针对性地公开遴选具有国内外影响力、有意愿投身改革事业的专家学者组建咨询委员会,承担重大改革方案咨询论证工作,为改革试点复制推广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加强各级改革部门骨干力量的选拔任用,将更多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才充实到深化改革一线。结合干部交流相关规定以及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实践,灵活采取委任、聘任、挂职等多种方式,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拔使用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改革试点复制推广的专业性。

坚持开门搞改革的优良传统,建立吸纳企业家代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改革进程的制度通道。在改革试点复制推广的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增加社会参与环节,有效调动各类主体投身改革的积极性,让改革方案更具含金量,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在全社会凝聚起推动改革的强大气场。

提升改革试点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试点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这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在此背景下,推进改革试点需要细化法治保障制度设计,提升法治化水平。

要根据《立法法》精神制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相关工作规程,明确重大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的程序,对授权改革试点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在授权规定中,增加对改革试点必要性、正当性、目的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说明。加强对改革试点方案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核。改革部门与相关立法、司法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法治保障协同机制,强化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针对改革试点不同情形分类提出法治化方案。及时推动改革试点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定期评估改革试点复制推广成效,将经过一定时间和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转化为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固化改革成果。

优化改革试点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调动各方在改革试点中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改革的良好氛围。

在个人激励方面,应当旗帜鲜明将承担改革试点任务情况作为地方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导向,为勇于改革、善于改革的干部撑腰鼓劲,形成明确的正向激励效应。组织激励方面,要将改革试点复制推广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进行激励支持的制度框架。加快制定出台全面深化改革试点容错纠错机制规范性文件,促进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社会共识,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对在试点中因经验不足、情况复杂出现错误的干部要给予支持鼓励,对因触动固有利益格局而遭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进行澄清正名。

此外,也要强化制度约束,确保改革试点复制推广各项部署落地生根。通过对重大改革试点任务的督察,及时发现总结试点地区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有价值的改革举措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健全督察问责机制,对整改落实不到位、不作为的责任主体依据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提高改革督察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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