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政府治理法治体系是政府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职能作用。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加快健全完善政府治理法治体系,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健全完备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持续深入,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明显,政府治理的各方面、各领域、各层次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政府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有的部门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有的部门法律规范之间衔接不畅,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给政府治理留下缝隙,导致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不负责任”;有些地方利用地方性规章等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如何克服制度体系中的种种弊端,构建种类齐全、内部和谐、相互协调的政府治理制度体系,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科学立法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制定的沟通协调,在服务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制度建设,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依法撤销违宪违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决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完善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大部门之间分歧的协商会商力度,努力达成共识,同向发力,使各项制度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是不断提高政府治理的法律规范质量。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治需要良法为保障。要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供政府治理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体遵循。对照这一要求,我们还有不少部门的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比如有的法律规范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部门立法不能及时跟进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不能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有的部门法律规范已经明显不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被教条地执行,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实上,创新永无止境,改革没有终点,发展永不止步。与之相应,法治建设没有尽头。当前,要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着力点,聚焦人民期待的增长点,立改废释并举,及时回应发展要求和社会关切。既要重视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巩固改革创新的成果,引导和推动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者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为改革创新扫除障碍,推动进步;还要重视通过立法解释及时调整和规范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留下必要的自治空间。同时要树立立法担当意识,敢于在矛盾焦点上动真碰硬,勇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力戒立法“和稀泥”现象。
三是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制度执行机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了好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更谈不上把我国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更好转化为政府治理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决策措施,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取得明显提升。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突出,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屡禁不绝,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的权威在于实施。在我国,政府是执法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法律规范的实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扎根于人民的立场,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要全面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整体执法观念,既严格、规范执法,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也公正、文明执法,不能畸轻畸重,不能粗暴野蛮。要加强执法监督,公开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对符合实体和程序规范的执法,要给予支持和保护,鼓励担当作为;对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是优化政府治理职责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各项改革举措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地方。比如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依然存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现象依然较多;群众办事不便、行政效能不高未能得到彻底扭转。为此,要以清晰界定政府职责权限为前提,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要围绕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行权责清单制度,坚决退出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领域。要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行政机关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用法治保障和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完善法治,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最大程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五是健全政府治理顶层设计与基层自发融合贯通机制。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运用什么样的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科学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起点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新时代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要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统摄政府治理各领域、各层次,贯穿政府决策、执行、监督、救济等各个环节。要把政府治理放在国家治理大局中统筹谋划,辩证考虑政府治理与其他领域治理的相互关系,整体布局,协调展开,同步发展,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完善政府治理的顶层设计,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为深化改革、厉行法治的总纲,顺应新时代政府治理法治建设的新特点新要求,压茬拓展政府治理改革广度和深度,加紧完善政府治理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要发挥基层自发作用,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尊重基层群众的自发精神,鼓励、引导、支持群众自发参与政府法治体系建设,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主力军。
(作者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江苏省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法治调研处处长)
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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