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2-03-22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陈 迎    

202131日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大立法成果,是守护长江母亲河的强大法律武器,对于永葆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实施一年多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深刻认识贯彻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基本要求,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长江大保护工作大局,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为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依法审理案件,保障服务大局

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排污、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行为,保护长江干流以及长江流域重要水系生态环境安全。一年间,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家生态功能区环资法庭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

持续加强刑事案件审理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手段保护长江的刚性和权威性。一年来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09件,判处罚金2258万元,对1767人判处实刑。严惩污染长江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288件,打击污染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珍贵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集中栖息地等流域区域的犯罪行为,及时审理长江流域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274件,严厉打击使用毁灭性手段或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斩断非法产业链,保护长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长江非法采砂等涉矿产资源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211件,对实施、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依法全面打击,确保长江航道安全。2022年前2个月,刑事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9%,贯彻长江保护法的效果初步显现。

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依法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共审结涉长江流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264件,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体现长江流域法律保护特殊要求。

加强行政案件审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长江保护法定职责,支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审结涉长江流域行政案件297件、非诉执行案件116件,助力散乱污危化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

注重系统修复,放大司法效能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注重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进。

探索创新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方法确立全链条追责规则,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全国首次判决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护长江生态,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公布的第二批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确立综合考量生态要素认定损失规则,在长江非法采砂案中,考量砂石资源破坏数量以及长江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堤防安全、航运安全等要素确定赔偿数额,把长江流域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在非法狩猎案中,根据动物稀缺性和在长江生态区域食物链位阶确定刑罚轻重。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建设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着力打造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支撑平台。持续推进南京长江新济洲等生态环境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建设,推动加强长江经济带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及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签订《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在长江畔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南通如皋法院在长江边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并启动周圩港湿地生态修复项目,广泛运用增殖放流等执行方式,加大对涉长江保护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全省各地法院组织开展涉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合计向长江增殖放流鱼苗2000余万尾,切实修复长江渔业生态。南京玄武法院探索建立责任人自动履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告知书》,释明生态修复义务,推动长江生态修复效果落到实处。该院还将胜科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案生态修复费用组织用于长江上游水域玉带河环境整治等项目,有效发挥修复资金效用。

强化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凝聚长江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提升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司法裁判尺度统一。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上海三中院、杭州中院、嘉兴中院、湖州中院、宣城中院共同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确保长三角一市三省四地高院在省级层面建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在环太湖区域的落地。苏州姑苏法院在审理将含汞废水直接排放浙江甬江水系的污染环境案中,协调将被告人交纳的修复费用用于浙江地区环境修复。

推动协同保护,强化教育引领

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提升长江大保护实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签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馆。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鼓楼检察院、南京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检察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南通如皋法院与南京玄武法院、无锡江阴法院签署《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整体保护。苏州姑苏法院联合太湖渔业管理相关部门以及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支队签署《关于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资源联合保护机制的意见》,助推禁捕退捕工作。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凝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江苏高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介绍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生态环境保护经验,有力传播中国环境司法保护声音。指导9家生态功能区法庭通过开展涉长江保护集中审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宣讲和研讨会等形式,扩大环境司法宣传辐射面。提升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建成全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展馆,展示江苏法院审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阐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如皋法院审结李某非法捕捞致中华鲟死亡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成为产生重要影响的示范案例。南京玄武法院、南通如皋法院分别走访企业,开展长江保护法宣传,助力企业绿色发展。苏州姑苏法院与辖区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开展交流,就长江保护执法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及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讨。江阴法院与临港开发区利港街道启动窑港口长江生态湿地司法修复基地鸟岛建设,打造长江大保护的展示窗口、科普宣传教育体验基地、长江湿地生态系统研究的交流平台。

(作者系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

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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