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这为人民政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协商式监督指明了新的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协商式监督,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协商式监督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
协商式监督是民主监督的升华,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协商式监督一直蕴含在政协职能之中。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对民主监督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当时推行的“三三制”,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都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他们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对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进行监督,为边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设积极建言献策,为边区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明确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但是政协的任务并非只是单一地开展协商。1954年12月19日,毛泽东同志召集参加政协的部分党内外人士座谈并发表讲话,把“提意见”作为政协的五大任务之一,而“提意见”就是民主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强调,需要政协“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可见,尽管民主监督在1994年之前并没有作为政协的职能正式确定,但是民主监督作为政协的一项主要任务却一直在开展和探索之中。
协商式监督赋予了民主监督新蕴涵。《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六种协商渠道,政协协商只是其中的一种。《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就是践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过程,其中有协商、有参政,也有民主监督。
协商式监督开辟了民主监督的新境界。人民政协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把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性为协商式监督,既打通了政协履职的各个环节,将协商贯穿于监督的各个环节,更好地体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民主真谛,推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又赋予了民主监督新的内涵,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增进共识,加强合作,凝聚最大公约数,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协商式监督契合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将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转化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协商式监督是政协三大职能的融合创新,充分彰显人民政协制度优势
从履职目的上看,政协三大职能的取向具有一致性。政协的三大职能既有各自独特的功能,又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为了推动各项决策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民主监督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开展的政治监督,其目的是推动各项决策更好落实。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决策科学化。协商本身包含着监督,监督过程中又贯穿着协商,通过协商监督又反映和体现参政议政的成果。可见,政协的三大职能都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其目的都是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从履职方式上看,政协三大职能的发挥具有共同性。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政协的三大职能虽然各有侧重,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都是以协商为主要方式。
从履职参与上看,政协三大职能的体现具有包容性。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与其他政治组织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政协由界别组成。这种特殊的组织架构,囊括了各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宗教、各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代表人士,体现了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组织上最广泛的代表性。各界代表人士在政协履职,不仅能够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确保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政治,而且可以通过平等参与、民主协商,充分表达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的同时,照顾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同时,政协组织架构上的巨大包容性,能够通过政协这一重要阵地、重要渠道、重要平台,宣传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不断巩固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八种监督形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监督体系。而民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站在党和政府的立场上,以第三方的视角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民意基础,是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具备的。
协商式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在我国的八种监督形式中,地位和作用并非都是一样的,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内监督。而在各种外部监督形式中,民主监督以其独有的、独特的定位和方式,发挥着其他监督形式无法取代的特殊作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靠的不是权力、不是法律,也不是强制性,而是靠的真知灼见,靠的是以理服人,靠的是社会影响力。如果说其他监督形式是刚性的话,那么民主监督无疑是柔性的。人民政协所承担的柔性监督,也是民主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能够发挥独特作用的真正原因之所在。
协商式监督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而且体现在全民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协商式监督,贵在协商,重在监督。这种监督,通过党与各界人士坦诚交流、互相监督、广泛协商,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而且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相互尊重、体谅包容的精神价值和文化内蕴。没有协商式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就缺少了其中的重要环节,其本质特征就无法完全呈现。
(作者系苏州市政协主席)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