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3-03-21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施 歌 杨群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信用建设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20221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在新的征程上,要立足江苏省情,持续规范和促进信用建设工作,不断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构建完备法规制度体系

近年来,江苏坚持从全面依法治省的高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特别是出台《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明晰了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构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等内容作出全面规定,是江苏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在推动信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以信用立法为核心,形成健全的信用立法+专项立法+目录清单+制度标准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制度规范在江苏全面落地,信用管理全面实现制度化、目录化、清单化。一是制定出台条例配套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推动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设置信用管理措施条款,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建设。二是制定目录清单。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基础上,根据江苏地方性法规,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严格规范失信信息纳入范围,明确可以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及惩戒对象。三是完善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实施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加强系统建设、信息管理、服务应用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标准化建设管理水平。

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应用

信用信息是信用法治化各领域和各环节的构成要素。近年来,江苏基本形成集基础、扩展、采集、服务、交换为一体的目录体系,以管理+技术,全面接收国家下发的信用信息,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全覆盖、标准化、常态化归集,信息总量超过117亿条,覆盖全省1357万社会法人和8000万自然人。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职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在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补贴发放、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查询,作为行政事项办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江苏省级节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广泛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推出信易贷等系列惠民便企产品,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加强信用法治化建设,必须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为信用监管提供更准确的依据。一是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和归集标准,规范信用信息从记录到归集再到处理的程序,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二是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规范,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方式、流程、期限和要求,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合法、安全、充分披露、开放,规范使用。三是加强信息安全保护,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全过程安全,依法依规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信用建设中借助信息公开共享和失信约束机制,使一些难以解决的社会治理痼疾,比如法院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由此引发各部门过度效仿,进而出现信用箩筐化”“过罚不相当等现象,对此国家发改委多次发文要求在信用建设中防范信用泛化现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规范,取得了显著效果。

加强信用法治化建设必须不断依法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一是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严格限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同时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二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必须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三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提高修复效率,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也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赋予信用主体隐私权、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消除权及复议诉讼权,充分保障信用主体权益。近年来,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信用修复工作要求,江苏依托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规范开展信用修复,有力引导企业主动履行义务,关爱企业发展。规范信息异议处理程序,对信息内容错误、主体误报、已撤销仍公示等类型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尽力减少不利影响,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一是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权益保护的途径和内容,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通过窗口服务、互联网平台、移动APP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在信用报告中注明信用信息来源、使用情况,切实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三是畅通信用主体异议申诉渠道,明确异议申请方式和程序,赋予信用主体限期陈述申辩的权利。规范开展信息异议核查,处理期间对相关信息进行标注,对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删除。四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以及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及时采取失信信息停止公示、信息共享、相关信息标注、屏蔽等措施。失信信息并不伴随信用主体终身,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后,失信信息应当停止公示和使用,并及时在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避免产生贴标签现象。

作者单位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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