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公正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3-08-23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张 龑 赵凌峰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题论述、专门部署,强调要严格公正司法,这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是审判执行工作,必须紧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让公正司法可触可感。

强化司法公正的目标指引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分别体现了结果和过程的公正,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案件办理中,应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置于同等地位,避免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现象。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硬性冲突时,可恰当通过个案自由裁量权来权衡实际情形,增强法院干警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并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加以引导和规制。

坚持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统一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客观公正体现在裁判的整个程序以及实体裁判的整个内容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主观公正体现在人民法院的裁判过程及整个司法过程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审判是专业性较强的司法活动,实现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统一,不但取决于办案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而且与其思维方式和办案理念密切相关。为此,办案人员只有保持中立能动,依从实际,才能依法正确履职,客观公正办理案件,自觉防范错误思维和方式影响社会公众对案件裁判的评估。

坚持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个案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缩影,必然对社会公正起到助推作用。个案公正不仅能彰显法律的精神,更能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与认同。如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等的公正审理,就产生了较好的价值导向作用。同时,通过个案的审理,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回应,能够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关键作用。如人脸识别第一案”“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的及时公正审理,就产生了良好效果。

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政治效果是前提,社会效果是追求,法律效果是底线。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人民法院必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法治道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把握司法公正的实践要义

实现审级职责匹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低层级法院旨在解决纠纷,而高层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在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以此建立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的金字塔结构。层级越高的法院,越有更多精力投入到抽象规则的凝练以及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示范中去。进入高层级法院的案件,不应是普通的一般案件。高层级法院具有纠错功能,具体体现为对下层级法院的监督。

精准满足多元主体需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司法公正必须至少经得起三类主体的检验:一是案件当事人;二是法律职业人士;三是社会公众。司法公正应当具体落实到个案裁判,其更关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等权利与义务的处断。从共性需求角度,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多元解纷、法治引导、保障发展等方面要积极发挥作用。从个性需求角度,必须满足各主体的需求差异。

实现过程结果行为的公平正义结果公正是最直接体现,对人民群众关于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具有更强的影响力。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过程公正是最有力规制,司法裁判之所以能被认同,源自公众对司法行为过程的认同,是促使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行为公正是最坚实基础,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进一步延伸。行为公正不仅关注审判活动本身,还关注着办案人员业内业外基于其角色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范围更广泛、触及更深层,其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一体推进,更能全面诠释契合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人民法院职责。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效果评估,来源于其所能接收或是感知的信息。就审判活动而言,公平正义成效取决于审判质效、程序运行、裁判结果的好坏;就非审判活动而言,公平正义成效含括了司法活动外示效果与法院内部管理效果。同时,众多个案的审理结果,汇聚成为当事人与其他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认识,也是形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心理基础之一。

明晰公正司法的具体路径

严格依法办案实现依法办案,离不开人的因素,离不开制度支撑,离不开环境影响。必须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约和失信行为的制裁,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责任和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及时判决和强制执行;必须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与强化绩效考评应用,注重形成服务保障型监督管理,既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优化审判事务性工作等方面提供助力,也应通过审判质量和效率监测,促进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必须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与加强外部监督成效,通过技术手段将案件办理的部分内容、程序、步骤智能化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一是重视司法公开供给,站在社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角度思考应当公开的内容,充分满足其获取司法信息的需求。二是加强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根据不同平台的同类型、不同需求,方便公众利用网站平台查询相关信息。三是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司法公开的具体责任人与职责,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展示,满足司法公开需求、回应人民关切、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实现公平正义。三是规范司法公开行为,在已明确司法公开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类信息的公开标准以及如何公开、需要公开到何种程度。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审判活动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判活动除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包括坚持司法为民、忠于宪法法律、尊重保障人权、坚持平等保护、捍卫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共利益、推进廉政建设、鼓励诚实守信、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公序良俗等方面。另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估、教育、引领等功能,切实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努力做到情理法兼融要以情理丰富司法裁判的内在结构,促使其更符合价值规范要求,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以情理平衡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和价值冲突,在司法裁判当中通过情理融入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冲突,给出一个符合情理的裁判方案,更有效地发挥息诉止争和纠纷化解的效果。以情理法融合促进三个效果的统一,做到情理法兼融,对良好的社会风尚才能够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实践价值。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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