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构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

发布时间:2023-08-23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柳玉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运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构建有效、便捷、合理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实现对各类纠纷的有效预防、高效处置,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推动全社会有效接受法律。公民有效接受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这是构建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要突出普法对象的主体地位,以公民主动、有效接受法律、信仰法治为目标,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努力将法律规范内化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法治真正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在路径上强化法治实践效果。法治实践是公民有效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江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德法涵养文明·共建绿色生活主题活动,通过青少年八礼四仪等养成教育强化环保法治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到群众生活中来。在内容上突出宪法学习的统领作用。推进全社会信仰法治,最重要、最基础的就是要信仰宪法。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真正使宪法走进日常生活,走进千家万户,以宪法为统领,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法治共识。在机制上完善大普法格局。法治宣传教育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协同参与。要更加注重抓好关键,更加注重联动普法,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把普法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在手段上突出德法融合。法治和德治协同发力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和滋养作用,夯实法律接受的认同基础。充分挖掘运用好本土资源,更多地运用社会和群众知晓的道德、习俗、惯例等来阐释法律制度,运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阐法析理,让群众无时无刻不受到法治熏陶。

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纠纷预防质效。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多样化、个性化、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法律利益诉求,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深层次问题,在社会治理领域发挥出治未病、早治病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需求导向。通过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法律服务,加强对全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引导,引导群众转变找法律就是打官司的观念,确立法律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法律的新理念。将生命周期理论进一步深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来,针对出生、入学、工作、婚姻、退休等人生关键阶段,研发法律服务产品,为群众提供更具阶段性、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更加注重均等普惠。提升县域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关键。要合理统筹区域内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资源,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推动服务资源、服务力量向一线下沉,向群众需要的领域延伸,解决好资源在上、需求在下的问题。同时依托互联网+”手段,深化智慧法务建设,通过线上线下、网上网下一体联动,更加方便快捷地把法律服务送到老百姓身边。更加注重结构调整。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公证、律师非诉服务等在纠纷预防和化解中的比重。积极推动公证向矛盾纠纷多发、高发领域延伸,大力拓展律师非诉业务,完善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落实。

加强人民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群众、调解优先,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升级版,牢牢守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预防为主、排查在先。坚持以预防为基点,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矛盾预警系统,通过矛盾排查分析、研判预警、信息反馈等机制建设,努力从苗头性、偶发性纠纷中发现普遍性、趋势性问题,从源头上防止矛盾风险产生,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向主动预防和事前预警转变。坚持依靠群众、就地化解。进一步培育发展乡贤会”“百姓议事堂等基础型社会组织,鼓励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设立个人调解室,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从群众中来的优势,第一时间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线索,尽可能在当地、就地有效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层层上交矛盾,防止因错过化解良机而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坚持调解优先、协调联动。要强化部门协作,探索建立调解前置制度,引导当事人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有效发挥诉讼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诉讼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着眼于推进司法公正,从加强法律援助、提升诉讼参与能力、强化职业管理等三个方面入手,切实发挥好诉讼参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强化法律援助对人权司法的保障作用。当前,江苏法律援助范围还不够广,覆盖面还不够宽,应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法律援助由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拓展。提升诉讼参与能力。律师、司法鉴定人等是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纠纷解决质效。着眼于为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机制,围绕重点业务、新兴业务、涉外业务等开展培训,不断提升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强化执业管理。强化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建,确保律师行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建立修复性矫治工作体系,有效降低违法犯罪。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严重伤害,也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司法活动不仅要关注法律惩罚作用的发挥,更应兼顾犯罪人、被害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惩罚犯罪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注重修复因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以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再次产生。在刑罚执行环节上,提高非监禁刑适用比例。社区矫正是一种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利用社会资源对其加以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相对于监狱刑罚而言,这种刑罚方式不仅有利于教育矫治犯罪人,还有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社区的关系,实现修复个人、社区、社会的多重目的。提升非监禁刑适用比例应该成为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扩大假释或有条件假释适用,切实提升刑罚执行社会化水平。在行刑矫治环节中,突出教育矫治的中心地位。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监狱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要围绕促进罪犯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加强犯罪人的法律、道德、纪律、思想等方面教育,促其健康改造,为顺利回归做好准备。鼓励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社区等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在回归环节上,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和资源整合,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培训、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救济,特别是要加强特殊人群贫困家庭帮扶,防范其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流浪等问题发生,让他们能在温暖、包容的社会环境中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系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

      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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