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破产审判机制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08-10     稿件来源:《群众》(思想理论版)     作者:邹祥凤   邹 晶  袁 诚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多次强调要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办理破产是评定一个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江苏省营商环境便利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强破产审判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国家层面连续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多项法规政策文件,为审理破产案件提供政策支持。202011月出台的《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当前营商环境建设的痛点”“堵点,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对市场准入、生产经营、破产重整、企业退出等重点环节作了全面规范,标志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在2020年全省营商便利度评价考核中,泰州市办理破产指标在全省排名第一,但也必须看到,还存在执转破衔接标准不明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不畅通等诸多问题,必须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和制度措施,扎实推进破产审判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着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建立完善破产案件预重整制度。2019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重点提出要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实践证明,预重整做得好,能够有效打破各方利害人的沟通壁垒,促使相关信息全程透明披露,促进预重整向重整的有效衔接,确保重整取得又快又好的进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因此,要努力探索破产案件预重整制度,研究制定危困企业预重整实施办法、操作指引,明确预重整的条件和启动程序。要充分发挥政府在预重整中的协调推动作用,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企业、管理人、法院及有关部门参与的企业预重整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预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各方对债权债务作出合理的商业安排,促成预重整方案形成。要做好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有序衔接,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前开展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工作,解决好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各种诉求,为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奠定基础。

健全执转破衔接机制。20183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章对执转破程序衔接问题作出了规定。从制度建设层面看,执转破规则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数量寥寥。无论是执行局还是破产庭的同志,都要增强做好执转破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转入破产审查。要建立执转破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执转破工作规程,明确启动条件、审查方式、移送程序,统筹立、审、执、破协作配合及各节点的具体工作要求,定岗定责,压实责任,确保执转破工作依法启动、有序开展、高效推进。要建立执转破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适当加大执转破案件在整个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法院和个人及时表彰奖励,推动执转破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要建立执转破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确为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三无企业,以及资产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债务总额不大的企业执转破案件进行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债权人会议,促进执转破案件高效审结。

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持续经营,不仅需要审判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企业经营、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同时还需具备沟通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综合能力。这些都离不开高素质的破产审判队伍。要推进审判队伍专业化,更多设立破产案件审判庭,配强配足审判力量,加强破产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审判队伍专业素养,为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避免将办理清算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简单对比、等量齐观、同等考核。要提高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完善升级智慧破产审理系统,运用信息网的数据统计、数据检索等功能,分析研判企业破产案件情况,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充分运用和挖掘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网两平台各项功能,将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企业价值、投资、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更为透明、更为及时地向外推送,促使资本、技术、管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探索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方式,充分吸纳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人队伍中来,促进管理人队伍内在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履职情况等指标确定管理人等级,明确不同等级的管理人具备不同的办案资质,建立管理人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保障管理人因才授任、优胜劣汰,促进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发展。要建立管理人薪酬保障制度,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采取财政拨付、管理人报酬提留等方式建立基金,着力解决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不足的问题,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

优化破产处理府院协调机制。办理破产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2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切中要害的实际措施,强力推进我国破产审判进入快车道。按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要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吸纳涉及社会稳定、职工权益、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企业税收等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细化部门职责,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要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对于破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出让的,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同时,进一步积极推动存在瑕疵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明确权属,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财产处置,提升资产处置效率。要严厉打击企业破产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鼓励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通报管理人,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要做实企业破产维稳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等情况的发生,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苏胜利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
分享到: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