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人民立场 保持立法本色

发布时间:2021-09-08     稿件来源:《群众》(思想理论版)     作者:王腊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党战胜千难万险,取得一个又一个重大胜利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一代代共产党人为了人民的利益和福祉,把青春和生命、鲜血和汗水,倾注在祖国的大地上。

为人民谋幸福,坚定人民立场,需要我们将党的初心使命和根本宗旨贯穿到包括地方立法工作在内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立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统一体现,党的主张本身也是人民利益的反映,因为我们党是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广大人民群众的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从根本意义上来说,立法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意志通过党领导立法、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制度来加以具体体现。立法的人民性就是立法的本色。我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人民立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努力保持立法的本色。

保持地方立法的人民性本色,要树立三个理念

权利保障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利益关系反映到立法中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要坚决改变轻权利重义务的立法观念,防止通过地方立法不合理地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要把对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放在最优先的位置,通过法规制度保证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力限定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且明确提出: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在地方立法中特别要处理好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当需要更好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时,才会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使行政权力的赋予及行使更适当、合理。特别是要依法严格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缴费等,对已设定的要根据新情况定期进行评价,适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在立法过程中,还要合理分配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制约和运行机制。

公平正义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具体到地方立法中就要科学合理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要防止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犯,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利益的侵蚀,以及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正当干预。立法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取决于对各种利益分配的正当性,我们要努力在每一件地方立法中使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

保持地方立法的人民性本色,还需要我们从立法过程、重点和方法上,确定为民立法的具体路径。

民主立法的全过程化。2019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时深刻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民主。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地方立法中,我们要深刻把握和认真践行全过程民主的要求,在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通过和实施,以及监督等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全链条和各环节,通过一系列法规规范、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广泛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改进公众参与举措、补充公众参与缺板,大力推进新时代高质量立法,使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典范,展现出全过程民主的立法实践全景图。

民生立法的突显化。在地方立法中应当将民生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在这方面,地方立法空间大,作用突出,大有可为。在立法工作中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盼,系统研究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立足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切实改变主要由政府部门提出立法项目的做法,充分关注老百姓的立法需求,立老百姓所需之法,大力推进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交通、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民生立法,不断完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民生立法既要关注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又要关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某些事项立法,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公众参与的深度化。要改革立法调研方式,多到基层听取普通老百姓的意见。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收集原汁原味的基层和代表意见,充分发挥其立法民意直通车的作用。召开立法座谈会、协调会,要有一定数量的行政相对人参加,不能只听取管理者一方的意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立法,应当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实现立法听证的经常化。建立线上、线下民意调查制度,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和面对面调查访问等传统方法,充分掌握了解社情民意。在做好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还要根据法规调整关系、规范事项的不同,注重听取相关群体、行业组织的意见,这样更能反映相关诉求,更加汇聚民智。

民意采纳的实效化。民意不仅要认真,更要充分。要建立民意收集采纳和反馈制度,对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要一条一条地分析研究,合理的、能够采纳的都要吸收到法规当中来,对不能够采纳的要向老百姓反馈并说明理由,使老百姓参与立法有一个可观可感的效果。在法规起草说明和法规审议结果报告中,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公众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增强民主立法的实效性和规范性。要把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有机结合起来,使民意采纳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避免出现违背客观规律的立法决策。要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把老百姓满意不满意、是否有获得感作为检验法规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

(作者系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责任编辑:段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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