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名称:江苏聚焦富民战略的实施机制研究
课题负责人:丁宏 省社科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课题组成员:苗国 省社科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 江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总体居全国前列,但是对标浙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浙江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比重不高,尤其是居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偏低,提升空间大。参照浙江在提高居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方面的主要做法,建议:一要把增加居民经营性、财产性收入作为聚焦富民战略的重点方向;二要加快以富民增收为导向的产业结构调整;三要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拓展经营性收入增长空间;四要进一步改善居民投资环境,保护公民财产权;五要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新,提高农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
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江苏居民收入水平并不低,但是长期以来,江苏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收入增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尤其是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提升空间较大。
一、我省居民收入水平结构相比浙江存在的主要不足
1.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居全国前列,但与浙江的差距不断拉大。2011年到2015年,江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分别为16.5%、13.2%、10.4%、9.7%、8.7%,2016年达到32070元,首次突破3万元大关,居全国第五。然而,与浙江相比,江苏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仍有一定差距,且呈现不断拉大的态势(见表1)。
表1:2013-2016年苏浙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单位:元)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江苏人均可支配收入 |
24776 |
27173 |
29539 |
32070 |
浙江人均可支配收入 |
29775 |
32658 |
35537 |
38529 |
差距 |
4999 |
5485 |
5998 |
6459 |
数据来源:历年《江苏统计年鉴》、《浙江统计年鉴》
2.城乡居民收入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GDP“含金量”不高。江苏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比重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见表2)。2015年,江苏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之比为33.6%,居全国倒数第2位,仅高于内蒙古的31%,明显低于浙江(45.8%)和广东(41.3%)。江苏GDP的“含金量”与浙江的差距也在拉大。
表2:2013-2015年苏浙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比重对比(单位:元)
江苏 |
浙江 |
|||||
2013 |
2014 |
2015 |
2013 |
2014 |
2015 |
|
人均GDP |
75354 |
81874 |
87995 |
68005 |
73002 |
77644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24776 |
27173 |
29539 |
29775 |
32658 |
35537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占比(%) |
32.9 |
33.2 |
33.6 |
43.8 |
44.7 |
45.8 |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江苏统计年鉴》、《浙江统计年鉴》
3.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偏低,对收入增长的贡献度不大。2015年江苏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了76.3%,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仅占23.7%,与浙江相比,江苏在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净收入方面差距明显。近年来,浙江个私经济发达,百姓殷实,投资理财意识较强,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有较大增幅。
表3: 2014-2015年苏浙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情况(单位:元)
江苏 |
浙江 |
|||||||
2014年 |
占比(%) |
2015年 |
占比(%) |
2014年 |
占比(%) |
2015年 |
占比(%) |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27173 |
100 |
29539 |
100 |
35537 |
100 |
37080 |
100 |
工资性收入 |
15707 |
57.8 |
17188 |
58.2 |
19069 |
53.6 |
20654 |
55.7 |
经营净收入 |
4421 |
16.3 |
4467 |
15.1 |
5959 |
16.8 |
6182 |
16.7 |
财产净收入 |
2300 |
8.5 |
2537 |
8.6 |
3586 |
10.1 |
4079 |
11.0 |
转移净收入 |
4745 |
17.4 |
5348 |
18.1 |
4044 |
11.5 |
4622 |
12.5 |
数据来源:历年《江苏统计年鉴》、《浙江统计年鉴》
二、浙江提高居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经验
1.完善民生保障政策,降低民生支出。近年来,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增收政策,强调把民生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作为坚守底线的基本着力点,更加注重和保障基本民生,不断完善医疗、教育、养老等福利制度,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众生活,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向民生转移,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努力降低民众民生直接支出,相当于间接提高民众收入。
2.减税减负,为小微企业留出利润空间。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投资环境好,一直是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创业和成长的热土。近年来,浙江省深化税制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确保“应减尽减、应享尽享、一个不漏”,帮助企业减负增效,使企业能留下更多利润用于改善员工福利待遇。同时,也为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营造了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3.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创业富民。浙江对具备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企业,可提供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可享受全额贴息。初创人员创业失败的,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全额代偿,努力为创业者减负。
4.打造特色小镇,增强“造血功能”。近年来,浙江以“政府主导、名企引领、创业者为主体”的创新模式打造了梦想小镇、基金小镇等一系列知名特色小镇。通过空间打造、环境营造、政策支持、产业集聚,积极引进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创业活动,着力构建充满激情的创业生态系统,为创新创业者搭建平台,有效增强了浙江城乡居民增收的“造血功能”。
5.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16年,浙江省正式启动实施集体经济薄弱村3年脱困计划。通过资产盘活、资源挖潜、异地购建、联合开发、服务创收等途径,分类推进薄弱村转化。在全国率先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并引导其利用节余土地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推进三产融合发展。目前,浙江95%以上的村完成了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村民变股民,持续共享发展红利。
三、着力增加我省居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的若干建议
1.把增加居民经营性、财产性收入作为聚焦富民战略的重点方向。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是我省富民的“短板”,也是潜力所在。建议把着力增加居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放在我省聚焦富民战略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十三五”期间城乡居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比例目标和实现路径,以促进共同富裕为鲜明导向,坚持富民增收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大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力度,使更多低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确保到2020年收入翻番。
2.加快以富民增收为导向的产业结构调整。把富民增收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结合起来,在保持江苏经济较快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把发展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吸引高素质人员就业和增收的重要渠道。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低端用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信心。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等新型服务业,加快发展幸福产业,努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3.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拓展经营性收入增长空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各类要素的协同联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清除创新创业壁垒,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人才到江苏创业。建立更加有力的激励机制,提升创新创业参与率,加强创新创业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为市场主体释放更大空间,推动“草根经济”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大学生、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双创”致富。
4.进一步改善居民投资环境,保护公民财产权。要加强税收扶持,鼓励投资创业,着力提高居民股权红利收入,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推动金融创新,积极发展地方资本市场,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收益稳定、风险适度、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理财产品。鼓励支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规范民间金融运行,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发展更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持续优化土地和商品住房供应结构,确保房价保持在合理区间,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为居民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5.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新,提高农民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加快提高农村家庭经营水平,积极发展新型农村家庭工业,推动更多农民自主创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权利。积极创新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增长机制,完善普惠当地居民的分配机制。采取公开拍卖、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集体资产。加强村民公开监督,完善乡镇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切实保障村民股份性财产收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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