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法治一往无前 随着历史的发展,法治逐步成为各国的共识。正如2008年2月2日我国首次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所表述:“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当今世界的法治在“两组织一浪潮”——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全球化的推动下,不断冲突、不断整合,一往无前。
联合国自其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法治的倡导。早在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世界人权宣言。其“序言”就庄严宣布:“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2002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文件认为:法治的主要特征是利用法律限制和控制权力的使用,以保障自由。直至现在,联合国网站还专门设立有“促进法治”专栏,在其首页公开宣布,“促进国家和国际各级法治是联合国使命的核心。建立对法治的尊重是冲突后实现持久和平、有效保护人权以及持续的经济进步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所有个人乃至国家本身都有责任遵守公开发布、平等实行和独立裁决的法律……”
当前,世界贸易组织无疑是最大的国际贸易组织,其规则对于法治原则予以了特别的强调,有力地推动了全球化时代的世界法治发展。众所周知,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是由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1995年发展演变而来。中国在2001年12月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国。到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60多个成员国,囊括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它们都在WTO规则的推动下,遵循着共同的国际贸易规则。WTO规则对各国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中国入世前后在法律上的立改废就可见一斑。1999年11月中旬,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谈判取得成功,12月1日中国外经贸部(后来的商务部)就成立了法律法规清理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为此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立、改、废计划。2000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出台《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安排》,列出相应的时间表。4月,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需要清理部门规章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由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中央14个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动起来,开展与外贸、外商投资有关的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等纷纷成立了清理小组。在中国入世前两个月,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部署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从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底期间,为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有关法律14件;国务院废止行政法规12件,制定、修改有关行政法规38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370件、修改1126件;决定停止执行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和较大的市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政策措施约18.8万件;停止执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34份。
当前,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一浪,有力地推动着全球的法治化进程。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等,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实现了适时的互联互通。全球化至少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推动着国际法治化的进程。第一,全球化推动了世界法治信息的共享,使国际社会形成了走向法治的舆论环境。第二,全球化促进了国际组织的大量增加,必然导致了大量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第三,全球化加大了国际矛盾纠纷发生的几率,促使着新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形成与既有国际法律规则的适用。
司法改革:世界法治的重大主题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司法改革的国际潮流。
英美法系的司法改革。英国在2011年3月宣布对民事司法体系进行重大改革。目的是促进英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现代化,让民众接近司法。要求防止昂贵的和不必要的诉讼,确保必要的诉讼费用受到限制,促进更有效地执行判决。为社会提供除诉讼之外的更多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创造一个更加简洁、迅速和均衡的体系。创设一个管辖权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全国性法院,保证案件和法官更有效地分配,使司法系统更加快捷。促进司法公开,英国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不再受禁止录制其过程的约束,并使其全部诉讼过程可以通过互联网观看,网站直接与最高法院保持联系。及时提供每起案件的摘要梗概,帮助观众知悉案件的背景,提高最高法院司法的透明度与便利性。
美国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不断进行着司法改革尤其是民事司法改革。改革的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典化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统一化。在司法改革中,美国强调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广泛运用,力图利用非诉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由于2014年8月弗格森枪杀黑人事件的发生,民众和美国司法部都提出了推动执法部门和司法系统改革的问题,美国的司法改革扩展至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2015年9月,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对《联邦司法改革纲要》进行了新一轮修订。它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司法改革任务中强调,联邦法院是在宪法和国会赋予的管辖权内,提供公平公正司法的独立的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平等三权的分支之一,联邦法院在满足不断变化的国家和地方需求的同时,着力维护并强化其核心价值观。而改革的核心价值观则是,践行法治、公平正义、司法独立、可问责性、业绩卓越、忠实服务。它将改革的基本内容确定为:践行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储备未来司法人力资源,挖掘科技潜能,强化诉讼参与,平衡法院与其他政府分支的关系,增进公众对法院的理解、信任与信心。突出强调对司法履职的有力保障和对司法资源的深度整合。
大陆法系的司法改革。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德两国,也在积极改革司法,以使其司法体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需要。法国在司法上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重视调停工作;对于民事诉讼,重视调解工作。严格法官选任与培训,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在德国,也同样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行诉前强制调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案件的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分离,防止调解意见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
日本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2004年,它确立了混合法庭制度,于2009年正式实施,并用以审理案件。根据这一措施,普通的刑事审判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6名公民法官组成。规模较小的审判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4名公民法官组成。公民法官将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选,在审判中与职业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利。建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引入劳动争议裁判制度以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建立专家咨询意见制度以协助法院审理专业性较强的医疗、建筑等科学领域的案件;制定《快速审理法》使所有一审案件在两年之内得到处理;制定《促进运用ADR法》以促进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等。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改革。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的现代化、全球化、法治化进程中,纷纷启动并不懈推动着自己的司法体制改革事业。其中越南、老挝都先后启动并至今继续推进。以越南为例,2002年,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08—NQ/TW号决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改革要求;2005年,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49—NQ/TW号司法改革战略决议,制定并实施《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该《改革战略》的内容包括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方向与任务,以及实施三大部分。这一战略还规定了建立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宣布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制定改革方案、行动计划、改革项目和建议以及年度司法改革任务“路线图”,监督检查本司法改革战略的执行情况;组织、研究或者分配相关部门对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展研究,并向相关负责部门及时报告研究成果,以供决策时参考,等等。该委员会由其国家主席担任主任委员,近十年来,卓有成效地开展着司法改革的指导工作。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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