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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难考验司法的衡平艺术

——纠正错案之余不能忽略被害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5-05-18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余双彪    

  冤案,不仅伤害了无辜者及其亲属,而且损害了国家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的信念和信心。每一个冤错案件的纠正,都值得我们欢欣雀跃,值得我们向司法勇于纠错的精神致敬。而对于每一个冤错案件,司法部门都应该怀着深深的自责和反省,反思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在纠错的同时更注重防错,不能让这种“错”一演再演。司法机关必须用敢于纠错的勇气和做法,让民众看到法治的进步和变化,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和温暖。

  纠错、防错的同时,一个易被人忽略却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需要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如何弥补个案中被害者的感情和伤痛。大多数冤错案件随着时间的流逝,再侦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被冤枉的“无辜者”清白时,那么谁是犯罪分子,谁应该为被害者负责,谁来弥补失去亲人的被害者亲属的感情?当社会和舆论的焦点都在关注“无辜者”时,很少有人会关注被害者及其亲属的感情。或许,他们只有任凭命运的起伏和变化,等待内心伤痛的消失。对个体而言,自我平衡和安慰或许可以做到。但对于国家,对于司法而言,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衡平点,让社会“正能量”均衡地普照到每一个人身上。

  司法本身就是一个衡平的艺术。当矛盾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时,司法就是在矛盾头上切“一刀”。这“一刀”切下去,让纠纷停止,还社会安定、平和的秩序,这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如果没有这样的终局性解决矛盾的能力,那么社会的矛盾或许永远存在而无法解决。换言之,国家有时候垄断权力的来源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的安宁,否则,良好的秩序就无从谈起。司法这种特性的内在机理也要求其最大可能地兼顾各方的利益,找到一种基本的衡平点。以刑事法为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就是其历史性难题。纵观各国,社会秩序不安定,人们渴望严惩犯罪行为时,天平总是偏向打击犯罪的一方,代价就是保护人权的砝码降低了,个别的不正义行为被忽略了。而社会秩序安定,犯罪行为减少的时候,天平自然偏向保障人权一方,人们宁愿错放,也决不允许错判。这种衡平,对司法而言,处在两难的境地。即便司法者小心翼翼地平衡天平的两边,法槌落下时,也很难“一碗水”端平。

  司法衡平的艺术,除了兼顾公正和效率,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面临兼顾传统和现代、吸收和借鉴、国情与外来经验等诸多难题。尤其是中国具有独特的文化传承基因,不顾及本国具体情况的制度设计和借鉴,很难生根发芽,有的甚至会发生变异。事实上,传统是一种观念、思维、习惯和处事方式。乡规民约、习俗等等是传统的典型表现,这些传统的合理性在于历史。法律传统是传统的分支,影响的不仅仅是司法官员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更是民众的普通情感,也因此制约着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法律实践的历史走向。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宁可错放、不可错杀的现代法治理念,也不能忽略传统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一贯思维。我们在追寻公平正义的路上,要在遵循传统与追求现代价值之间找到恰当的妥协点,使传统不断被创新,创新逐渐演变成传统。

  完全不出错的司法迄今为止尚未找到。司法在纠错中必须找到一条符合民众认可、符合传统文化、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道路。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冤案,必须纠正,必须问责。囿于司法自身特点,囿于真相难以查找,囿于人类认知能力有限等造成的过错,司法和民众都应该保持适度的“宽容”。事实上,在社会科学领域,在司法领域,人类在追求客观规律、追求真相的过程中,极易遇到模糊地带。在追求法律真相还是事实真相的争议中,我们不能理想化地“渴望”百分之百地还原事实真相。因为证据上的证明难以完全断定是客观事实。在司法衡平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也就不能完全取代被害人应有的诉讼权益。纠正冤错案件时,也应该更加关注如何对被害者及其家属给予救济和关怀。我们不能只关注纠正的结果,也应重视被害者及其家属对犯罪者的“道义”和“精神”上谴责的需要。

  司法领域不同于经济领域等其他领域。司法肩负的是非常技术性的审查,判断的标准更多的是明确、具体的规则和社会习惯。司法的两难,也在于司法不应该过多地承担司法之外的职责。司法处断案件需要考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种考量应该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则和法律要求之内。在法治建设充满建构主义色彩的道路上,司法要解决两难问题,必须秉持谦抑、审慎的原则。如同我们在追求形式正义,容易机械地遵从法律的规则逻辑而易忽视裁判结果的善恶以及是否正义的价值判断,如果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囿于办案手段和技术水平以及其他原因,一些不当的做法也就有了更加合理的理由。因此,综合考虑司法实践现状,在一个面临多方面条件制约、不十分令人满意的法治环境里,制度调整和设计,司法目标和行为,都只能追求相对合理。相对合理并不是抹杀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而是在价值目标下,一种正确指导实践的有效路径选择。或者说,两难之后,司法的衡平只能在相对合理的领域内,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平衡宁可错放与保护被害者利益之间的内在不可完全调和的抉择。

  两难,制度设计和执行同样重要。虽然制度到底始于生成还是设计一直就有不同的看法,但可以明确的是,即便制度有了设计的源头,设计的理想和实践也存在着巨大的误差,以至于无论高层还是民间,都发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感慨。人类智慧的有限性决定了制度不会完全来自于客观规律的总结,在遇到模糊地带的时候,必然有一定的设计成分,这些设计如何实施就成了解决难题的关键。所以,把出现冤错案件归咎于制度原因,是一个有效并能及时获得认可的做法,也是一种懒惰或者说不加思考的做法。制度设计的原因与制度执行原因并存,是两难的因素,但并非最终原因。从本质上说,两难是司法本身要作出最后处断所必然蕴含的矛盾选择。破解这种矛盾,就是在理念上如何偏向一方。而这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的法治信仰和价值目标。

  司法两难,源于价值两难,司法衡平,源于社会抉择。民众的期许无限,司法的处理有限。司法需要变革前行,我们的法律素养、观念思维也需要革新。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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