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描绘了清晰的行动路线图。立足新起点,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此,本刊约请法官、律师、执法人员等一线法治工作者结合实践畅谈体会,以期凝聚共识、落实行动,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司法应在环境保护中有新作为
蔡 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审执分离体制、最高院巡回法庭机制、跨行政区划的机构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些自然都是今后法治推进的重点工程,特别是其中的公益诉讼制度,虽然以前时有提起,但是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众生态意识日益高涨,却对没有诉讼主体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众事务无计可施,应当成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就我个人及所在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言,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性司法以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制度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泰州市中院根据江苏省高院统一部署,在今年正式推行了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制度,通过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统一审理涉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进一步提高了环境保护司法的专业化,也提升了环境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近日,我参与审理了一起泰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江苏省受理的环境诉讼案件所涉赔偿额最高的案件,赔偿数额高达1.6亿多元。在该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针对涉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六家污染源头企业,提起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六家企业被告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泰州市检察院在了解案情之后,亦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经过一天的庭审,我院合议庭最终根据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计算出环境虚拟修复成本,判令被告承担1.6亿多元的赔偿数额。这是我省乃至全国环保案件最高赔付记录。
环境公益诉讼在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直接受害人缺失或意识薄弱、诉讼能力欠缺的现状下,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实践中却面临着具体条文支持缺乏、法院审判标准不一等困境,甚至大多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被拒之门外,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所在。我院刚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运用法理基础解释法律条文的一种尝试和突破,也是环境公益诉讼整体趋势的必然导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是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必将促使司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律师如何为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崔 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维护法治、践行法治、传播法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律师界良莠不齐的现状,并不能满足法治中国建设对于律师队伍的实际需求。我们律师同仁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不负伟大时代的期许。
律师要靠谙熟法律来服务当事人。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是律师工作的前提条件。但是有的律师整天热衷于拉关系,根本没有时间去研究新的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公正做了许多新的制度设计,那种靠关系的律师已经很难立足了。许多律师业务很钻研,谈到具体规定就能脱口而出。而有的律师支支吾吾,对似是而非的问题没有定见,甚至只记得老的规定,总是误导当事人,这种律师只能害人不能帮人。律师要花时间来学习新的法律精神,特别是各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很多,必须认真研究。另外最高法院还有很多指导性案例,里面体现了权威的司法观点,律师必须花大力气研究和吃透。
律师要靠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接地气。律师的创造性从哪里来?我认为从广博的知识和经验中来。掌握多少知识,反映律师水平,决定业务能力强弱。律师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要熟悉自然知识、社会综合知识。懂的知识越多,越容易发现问题,越能够跟不同的群体沟通。另外,每个法律案件涉及特定的生活领域,一个没有婚姻生活经历的人是不能吃透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心事,最好不要办理婚烟家庭案件。律师只有深入生活、体验生活,说话才能入情入理,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才会切合实际。
律师要靠良好形象赢得社会敬重。堂堂的仪表、文明的举止、外在的修为,是律师形象三要素。如果说外观形象是浓重的一笔,那么,外在修为则是律师形象最重要的一个法码。仪表是举止的前提,举止是气质的表现,外在修为全面反映个人气质。三者完美统一,方能树立律师良好形象,让客户对你产生信任感。律师要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最近几年,我所律师成功代理很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做公益普法讲座100多场,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当然,社会上也有一些律师整天只顾赚钱,满身铜臭,甚至成为司法腐败的同谋者而锒铛入狱。对此,我们要引以为戒。
律师要靠文明办案维护司法尊严。当前,部分律师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有的靠喝酒公关,走后门;有的甚至挑战司法机关,靠死磕来取胜。我们认为,代理案件要讲究诉讼策略,靠阳谋而不靠阴谋。只有不会走前门的律师才会去走后门,只有说理不够、沟通不够、方法不够,才会采取死磕的手段。如果靠不正当手段赢得诉讼,不仅不会让当事人信仰法治,而且还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长此以往,必使社会正义崩塌。律师不能做司法腐败的同谋者,而应做司法尊严的捍卫者。在办案上,我所律师坚持文明办案,从没有一起违法违纪行为。□
(作者系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
城管执法不能拖法治后腿
赵 阳
我注册了一个实名微博,认证信息为“南京城管队员”,此后经常看到的评论是:“城管也敢开微博?不是找骂吗?”接踵而来的便是大量的质疑、批评甚至谩骂。这与我在现实中执法所遇到的情形基本一致。那么多人斥责城管非法、要求“取缔”城管,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阻力,这对城管部门乃至中国法治建设来说都是一件相当尴尬的事。但是反思一下,城市管理确实面临许多难题。
1997年,国务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陆续批准各地成立城管执法部门。城管虽然有了“正规军”,但人数远远不能满足执法需要,无奈之下大量“临时工”参与执法工作,屡禁不绝。追根溯源,城管的长期乱象源于其从成立之初至今,我国一直未对城管机构的名称等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比如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城管执法部门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很多地方也没有监督落实到位。连城管队员也困惑:谁来解决城管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另外,没有全国统一的主管部门和城管法律,不仅阻碍了问题的解决,更加深了质疑。群众的不满与日俱增,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却在不满声中扩张到令人难以置信的数百项之多。推进“大城管”改革,变成了为其他执法部门“减负”,执法权统统划归城管部门。有城管队员开玩笑说:“交警只要学《交通安全法》,环保只要学《环保法》,咱城管却是所有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都要学。”当城管部门集中太多职权不堪重负时,执法效率恐怕只会更低。执法权的大规模划转也让群众难以理解,造成了新的混乱。城管队员对违停车辆贴单时,就经常有车主不服:“这是交警的职责,城管没有执法权,你们是非法执法!”三言两语还真解释不清楚!
城管获得的众多执法权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不同人群的利益,这是执法难的主要原因。有的市民投诉小贩占道经营,斥责城管“纳税人白养了你们”;等到城管去查处小贩时,围观群众和小贩又异口同声:“我们纳税人养你们是让你们‘欺负’小贩的?”有人拿《清明上河图》描绘的摊贩云集的场景质疑城管执法的必要性,我开玩笑说,那上面也没有汽车和红绿灯,是不是现在也要“取缔”交警?至于市民养鸡、种菜、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改变习惯何其难也!市民欠缺法治观念,许多人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只要求城管执法“枪口抬高一寸”,却不思考寻求通过法律来保障合法权利和约束执法行为。面对如此国情,城市管理工作更须率先严格规范,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依法治国带来的变化和好处。
城管部门本身是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产物,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国”的一面镜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城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不能拖依法治国的后腿,而要抓住新契机,力求在提高执法水平上有新进展。□
(作者系南京市玄武区城管队员)
把法治铭刻在全民心中
张瑞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项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信访信闹不信法、中国式过马路、司法腐败、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等现象屡见不鲜,法不责众的观念依然存在。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规则悬空、制度空转折射的是法治信仰的缺失。
人无信仰,就会心无畏、言无忌、行无序,变得恣意妄为、不加约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要靠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公民来推动和实现的。只有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民众才能认同法治的实践力量,法治社会才能建成,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板上,而是铭记在公民的心里。”
信仰才会有方向,有信仰才会有力量,有信仰才会有坚守。信仰共产主义,可以为之抛头颅洒热血;信仰法治,要求作为人民意志与根本利益反映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从和有力的贯彻,每个公民和公职人员都要崇尚和坚守法律,甚至不惜生命捍卫法治。我国人治传统时间较长,且没有经历过法治的启蒙思想运动,全面提高公民和干部的法治观念,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必然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战略任务。
培育全民法治信仰,首要的是以良法聚良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良法代表了天地间的良心,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从而促进群众对法律的信仰。良法,必须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律制度是开放的、历史的,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平正义的要求逐步修改完善。公正不分先后,公正不可分割。当前,要尽快废除维护特权、违背公正的法律制度,努力实现立法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实施人人平等。
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关键是要规范公权力运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司法就是在公众面前为法治画像。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无法律则无行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治理的习惯,为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作出表率。司法机关利用个案具体适用法律,是法治建设的源头活水,要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裁判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与秩序,以自身公正、廉洁、为民的行为示范,教育和指引人们信守法治、遵守法律。
培育全民法治信仰,还要靠法治宣传教育来推动。宣传教育对法治建设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能使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处在法治建设第一线的执法司法人员,在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时,要做到解决和解释两到位,公权力不仅要依法行使解决问题,更要解释好、宣传好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宣传培育法治信仰。同时,还要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政策制定和行政复议、法院庭审案件,把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变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课堂。□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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