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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商民主化解 “邻避效应”

发布时间:2015-01-22     稿件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马奔    

  近年来,我国因各类设施选址引发的“邻避效应”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应该改进当前各类设施选址的决策模式,以协商民主的方式促进居民参与协商和理性对话,最大限度地消除民众的恐慌和抵制心理,使“邻避效应”得到有效化解。

  各类设施选址引发“邻避效应”的基本情况 

  我国各类设施选址引发的“邻避效应”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污染类设施引发的“邻避效应”。如针对垃圾焚烧厂或填埋场,2010年7月广西灌阳居民抗议垃圾填埋场选址,2011年4月江苏无锡东港镇居民抗议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2012年6月上海松江居民反对垃圾焚烧厂建设,2014年5月杭州余杭中泰居民抵制垃圾焚烧厂选址,2014年9月广东博罗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等。二是风险积聚类设施引发的“邻避效应”。如针对PX项目,从2007年厦门抵制选址开始,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11年8月大连、2012年10月宁波、2013年5月昆明安宁、2014年3月广东茂名等地都发生了抵制PX项目落地的行动。三是心理不愉悦类设施引发的“邻避效应”。如针对火葬场,2012年7月和2014年4月,广东化州市蕉岭县新铺镇和丽岗镇居民抵制火葬场在本地的选址。

  引发“邻避效应”的成因 

  “邻避效应”是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从表面上看,“邻避效应”是居民对各类设施的厌恶,但从深层次分析,“邻避效应”的成因是复杂的,虽有经济补偿、风险认知和谣言传播等因素,但是选址决策封闭和缺乏居民参与协商,是引发“邻避效应”的关键原因。

  随着居民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对关系自身利益的政策亦越发敏感,有时候各类设施附近居民诉求的焦点不在于未得到合理补偿,而在于地方政府在各类设施决策中,忽视了居民的主体地位,居民很难在各类设施规划阶段表达意见。如果缺乏居民的参与,居民对风险的担忧也无法化解,因为风险认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所有参与者信息、意见和价值互动的过程,并需要相互的尊重与信任。因此,在居民参与协商缺失的情况下,不但对决策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导致了对政府的不信任,也为谣言传播创造了条件,扩大了居民的恐慌心理,为“邻避效应”的发生提供了心理基础,加大了“邻避效应”的可能性。

  从已经发生的很多“邻避效应”事件中也可以看出,信息的不透明、居民参与意愿被忽视,成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以上各类设施的选址决策模式是暗箱操作,一旦居民知道自己的居住范围就是设施兴建的地址时,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他们会在愤怒和惊诧情绪的支配下,誓言抗争到底。另外,在选址决策过程中,重视“专家环评”而忽略民意,重视预期效益而忽略政府公信力,以“科学”的名义为民做主,实际上却损害了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怎样使协商民主在化解“邻避效应”上起作用 

  我国当前仍处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关键阶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邻避效应”会呈增加趋势,这会使得一些对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设施无法落地,“邻避效应”亟需破解。当然可以通过利益补偿和风险沟通方式等化解“邻避效应”,但就中国目前已经发生的很多事件看,解决我国“邻避效应”的问题,必须首先立足于改进选址决策的模式,在协商民主理念的引导下,吸纳居民参与协商,最大限度地消除因各类设施选址决策而引发的社会不满。

  树立协商民主的理念,让协商成为习惯。一些地方政府在各类设施选址决策时,漠视居民参与协商的权利,表面上看,是工作作风和态度问题,实质上是群众观念和立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可以说,能否首先树立协商民主的理念,在选址决策的问题上与居民协商而不是高高在上,与居民沟通而不是隐瞒,与居民对话而不是对立,这是检验是否贯彻群众路线的标准。各地政府在选址决策时,应该让协商成为一种习惯,尊重居民参与决策协商的权利,不要让居民成为事后的抱怨者或反对者。

  制定落实协商民主的相关法规,使协商成为硬约束。法规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有助于减少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为目标的达成提供良好的保障。要想让一些地方政府树立协商民主的理念,让协商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相关的法规强制工具,才能避免“想协商时协商,不想协商时就不协商”的随意性,保障协商的真实性。这样使得协商民主不再仅仅是基于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观愿望,而是来自于法律的硬约束,有助于保证协商民主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并使得协商的结果合法和有效。

  创新协商民主的科学方法,使协商民主运转起来。一些经验证明,居民参与选址决策协商的科学方法,有助于“邻避效应”的化解。协商民主体现了群众路线的理念,需要一整套科学和规范的方法来落实其价值,这是使“协商民主运转起来”的重要环节,决定着协商民主实践的质量。因此,需要借鉴性地创新协商民主的方法,在各类设施选址决策的过程中,政府除了“说”以外,更重要的是“听”,要使政府和居民双方达成共识,就要以科学的方法保障协商的平等、公正和包容,才能让居民说出心里话,意见得到自由和充分的表达,这样在双向协商和对话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包容,争取就问题达成共识。

  整合协商民主体制的合力,建立协商民主的大格局。我国正在经历“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转型期,不仅仅是各类设施选址决策时居民有参与协商的意愿,实际上,整个社会参与协商的愿望也大大增强。协商民主强调协商、沟通和对话的过程,关注如何减少分歧、产生合理意见和达成共识。因此,除了要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和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外,协商民主还要体现在国家治理的每个方面,要推动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和社会协商等,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整合协商民主体制的合力,建立协商民主的大格局,落实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协商的权利和保障协商民主实践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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