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功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保障的重要力量,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司法工作绝非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运用,其本质是与群众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群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司法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民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在线诉讼机制,在确保案件质量、严守司法公正底线的前提下,推动审判提速,着力破除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制度障碍。同时,各级法院积极推动“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如我在诉”等理念的落实,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司法人员与群众交流不顺畅、司法烦琐程序影响了当事人的维权预期、司法人员服务意识不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把握“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的要求,特别要把暖民心的“小案”、顺民意的“实事”办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衡量和判断司法工作的成效,既要看法律效果,也要看社会效果。法律的诞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其目的是确立规范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法律的每一次发展与完善,都是围绕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针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制度性的回应与规范。司法工作作为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其目的与法律的创制一脉相承。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场景中,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条文解决群众之间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无论是邻里间的琐事争执,还是商业往来中的重大合同纠纷;无论是个体权益遭到侵害,还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诉讼,对当事人而言,都是急难愁盼的“大事”。司法机关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适用法律,也要采取正确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辩论权、陈述权、知情权,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将法理、事理、情理有效融合,注重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赢得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使其胜败皆明、赢输皆服。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不仅是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更有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评判者。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往往来自具体案件,在司法过程中的体验,如诉讼的便捷性、裁判的公正性、执行的效率等,直接决定了他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知与评价。如果在诉讼中反复奔波,无谓耗费时间和经济成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司法机关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在确保案件质量前提下努力提升办案效率,更好为群众解忧、让正义提速。例如,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或者行政救助,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或遗留问题以司法建议的方式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等。又如,通过加强智慧司法建设,善于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通过归纳特点、要素,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这些也是司法内在品质的体现,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群众路线是我国司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优良传统。司法工作不仅是依法裁判案件,更是深入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的过程。司法活动的系统化运行除了内部机制要不断完善外,还需要不断从外部环境汲取营养,获得认同和支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这里的开放性,不单单是指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更重要的内容在于吸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明确将“依靠群众”规定为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基层司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市井街巷,调研民间纠纷的根源与特性,精准把握矛盾核心,为后续公正裁决提供依据;在审判环节,持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拓宽和规范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审判的渠道;在案件执行环节,注重发动群众提供财产线索,攻克执行难题,将胜诉方权益从纸面落实到现实。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只有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让人民群众真正深入参与、监督司法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更加多元化、深层次。他们不仅关注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还期望司法过程能够更加高效、便捷,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更加主动地公开信息,增强司法透明度,让公众能够更直观地了解司法决策的依据和过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才能取信于民。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更高要求,司法队伍素质能力总体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等问题,一些司法人员业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不足,少数司法人员缺乏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导致案件办理出现瑕疵甚至错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形象。对此,司法机关要主动作为,进一步熟悉群众语言,了解群众疾苦,熟知群众诉求,掌握群众方法。同时,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及时通报,主动答疑解惑、回应人民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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