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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体现的生态文明理念

发布时间:2023-11-15     稿件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浩 郭丽峰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三次修正、两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得以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强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2022年我国一类水质海域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97.4%,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81.9%,海洋环境质量改善显著。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遵循,立足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原理和核心要义。

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观。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保护海洋环境与维护公众利益、实现国家发展三者之间的统一性。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只有尊重和顺应海洋生态环境的自然规律,才能深刻认识海洋、更好经略海洋。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表述,规定沿海省级政府应当根据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将其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通过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厘清发展和保护边界,促进各地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体现了“从山顶到海洋”的整体系统观。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努力找到生态保护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近年来暴露出的近岸海域水质反弹、部分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退化、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问题,需要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河海共治的整体系统观予以解决。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将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针对入海河流,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重要入海河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入海河流流域省级政府要“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体现了河海共治。

体现了“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一方面,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压实了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新增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内容,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违法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按照2017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修订后罚款额度提高至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罚款额度上线也达到百万元级别。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将有效震慑涉海环境违法行为。

体现了“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行动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前,部分沿海地区存在公众临海难亲海、亲海质量低的现象,需要更加注重公众亲海需求,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到美丽海湾的建设之中,优先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并且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等事项。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不仅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更将对破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问题,促进依法治污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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