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0-08-28     稿件来源:《群众·大众学堂》     作者:米新丽    

作者简介:米新丽,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法学博士;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司法部项目),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529日,即《民法典》通过的第二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主题就是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也显示出《民法典》的颁布不仅是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全党的大事、全国的大事。没有哪一部法律能比《民法典》与老百姓关系更为密切。《民法典》以1260个条文回答了一个自然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以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从头到尾都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本文选取部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文介绍和分享给大家。

一、将人身关系、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和丰富。比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列举了肖像权,并在之后的条文中专门对肖像权作出了规定,相比《民法通则》内容更为丰富。它增加了禁止性内容,也就是说,除了肖像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不得通过发表、复制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的保护被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葛优躺案件。葛优是著名影视演员,他曾经在电视剧《我爱我家》当中扮演了一个角色,该角色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曾在网络上流传甚广,并被称为葛优躺20167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并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计18次。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其公司业务中相关酒店的预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一方面是使用肖像未经过葛优本人同意,另一方面其使用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海淀区法院判被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共7.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1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是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审理的案件,即被告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同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如果《民法典》施行之后(2021年的11日开始实施),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不管是否营利,都有可能构成侵权。这样的变化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也是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以此为例,和大家分享《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二、好人条款及英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条款被称作好人条款,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消除救助人的顾虑。这个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还规定了对英烈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条款被称为英烈保护条款,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对英烈污名化的不良现象作出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英烈保护的条款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适用范围。其一,侵害的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权。在条文当中提到的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而不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为什么?因为英雄烈士已经牺牲了,不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所以也就不再拥有这些权利。但是他们的人格利益还是应该受到保护,这项条款对此作了规定。因此,我们也要理解,这里保护的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其二,侵权人的这种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以上构成要件,须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本条所涉及的是公益诉讼。如果英雄烈士有后代,并且由后代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则不能适用这一条款。

三、增设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项条文主要是考虑到现实需求,比如夫妻离婚后,若房产是配偶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离婚的时候,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另外一方则可能面临没有地方可住的境况。如果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居住权。这就解决了离婚后另外一方的生活居住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今一些老年人再婚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其中一个就是子女的反对。重要原因就是财产问题。这些财产可能是老人与原来的配偶共同积累的,而如果与再婚的伴侣共有,子女可能会有一些想法。但是,如果老人的再婚伴侣将其各个方面都照顾得不错,而老人又没有办法把房屋的所有权给新老伴儿,这时候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立遗嘱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老人可以规定自己去世之后由子女继承房屋所有权,但是新老伴儿依然可以居住。这样既解决了财产最终的归属问题,同时又给了新老伴儿居住保障。

当然,居住权的意义不止于上述两种情形,从条文当中也可以看到,它是为了满足生活和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这也是居住权增设的意义所在。

四、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条规定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它是适用于协议离婚的,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涉及家暴等情况的,往往会走诉讼离婚的途径,而诉讼离婚是不适用冷静期制度的。

为什么要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近十几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7年,我国每年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37.4对,增长了3.4倍。从2001年到2017年,离婚率1.96‰增长到3.2‰。离婚数量的增长,会对社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为什么?一方面,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家庭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离婚的家庭如果越来越多,对所涉及的这些家庭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成长、身心健康会带来一些的不利影响。

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衷是利于社会稳定、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一言不合就离婚、闪婚闪离是有待我们认真思考的现象。离婚冷静期制度是让计划离婚双方先冷静一下,同时考虑清楚是否真的到了过不下去的境地。总而言之,不要草率地结婚,也不要草率地离婚。离婚一定是经过了非常理性、冷静的思考之后才作出的决定。

五、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制度更加完善

头顶上的安全是困扰每一个人的问题,《民法典》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相关规定,兼顾受害人、其他可能的加害人等各种因素。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怎样更好地保证头顶上的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不可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一旦抛掷,就是违法行为。二是增设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意义在于,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要承担责任。其一,这就倒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住户不能从窗户里往外扔东西意识的宣传。其二,这样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硬件设施,比如增加摄像头,以便于找到抛掷物品的人,从而尽可能防止或减少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现象。三是强调了公安等机关及时调查的职责。这一条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是没有规定的。在这类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的民事案件当中,公安等机关介入调查是其职责,不能以这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作为借口推脱。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民事案件中,被侵权人一方举证证明砸伤人的物件是从哪一家扔出来的很难,因为其既没有权限、途径,也没有精力来进行调查。因此,增加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对于锁定真正的侵权人非常有帮助。在现实生活当中,已经有这样的案例了,即发生在东莞的苹果砸伤婴儿案件。

2018年的3916时许,东莞塘厦镇平山某小区一名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坠落的苹果砸中,导致头部重伤,在医院进行了多次手术,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那么,这个苹果究竟是从哪一家扔出来的?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介入之后,调取了事发前后小区内的监控视频,排查了涉事楼坠物一侧所有住户的情况,提取了比对住户的生物样本,核查住户当日的活动信息等。经过这一系列的调查,最终确定肇事者是家住在该栋某单元的一名11岁的女童陈某。陈某独自在家时,想把一个苹果投喂给宠物狗,结果苹果从阳台围栏的缝隙滚落下来,砸中了婴儿凡凡的头部,给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在此次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介入对查找行为人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锁定了行为人陈某之后,案件就有了进展。也就是说,侵权人是确定的,这就不需要其他可能的加害人来分担责任了。所以,公安机关的介入,在这类案件中是很有必要的。这也从另外一个层面体现了对于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博大精深,内涵十分丰富,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贯穿始终。对于《民法典》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没有法学背景的朋友,可以开启您的民法学习之旅;有法学背景的朋友,可以继续将您的学习推向深入。让我们共同学习、深刻领会!

(本文节选自宣讲家网独家文稿,原文标题为《米新丽: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

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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