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郝继明
在决策实践中,公正性容易被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强势集团所左右,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容易被忽视。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如果弱势群体的决策诉求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参与机制来表达,不仅严重影响决策的科学性,还会使广大弱势群体产生挫折感、不满感,会使小摩擦、小矛盾发展成为对抗性与冲突性矛盾,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尊重权利, 走出认识误区和行为误区
在保障弱势群体充分参与公共决策方面,依然存在很多认识误区和行为误区有待克服。有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由于错误政绩观的影响,把弱势群体参与决策当作时髦的口号来喊,以至搞成了“形象工程”。建一个“市长信箱”,设两个“局长接待日”,搞几个听政会,弄一些“政府主页”,公布一些领导的电话,诸如此类的面子工程并不足以打造一个弱势群体参与的有效机制。政府部门不仅要提高对弱势群体参与的认同度,更要提高对弱势群体参与的认知度,总结和了解弱势群体参与的规律和特色,理性分析其参与公共决策面临的问题与阻力。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真正理解“参与权”、“表达权”的丰富内容。参与公共决策并表达自己利益诉求,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是决策者高高在上的怜悯,也不是值得夸耀的政绩,而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提高能力,形成组织化的参与网络
由于弱势群体的自身素质、对资讯的掌握程度及对政策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途径的认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他们普遍参与能力不足。我们必须正视当前弱势群体民主价值观念整体偏低的现实,积极培育他们参与的能力和主动性、积极性。一方面要提高弱势群体正确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评估公共政策的能力,熟练运用参与方法与技巧的能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由分散的个体参与,走向组织化的公共参与网络。公共参与网络是指围绕某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某一公共问题的解决、社区一项或多项公共服务的提供,由多个社区公民组织组成的富有弹性的、纵横交错的共同参与治理的组织体系。这需要政府做到合理地分权和授权,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
健全制度,重在公开、专业、问责
确保弱势群体更好地参与公共决策,要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相关制度涉及面广,包括参与制度、论证制度、监督制度等。最为紧要的是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当前,要实现从“权力型”公开走向“权利型”公开,开拓政务公开的广度,这包括信息的透明和公开、办事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办事结果的公开、高级公务员个人相关信息的公开、政府及部门财务收支账目的公开。弱势群体掌握了这些信息,才有可能充分和有效参与。第二,成立专门性的诉求处理机构。弱势群体对于公共决策的投诉和意见,常常面临无处诉说或者被置之不理的麻烦,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获得充分及时的回应。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建立制度化的投诉机制。如,建立专门性的弱势群体申诉专员和行动中心,负责弱势群体的投诉和意见表达、搜集和分析整理。第三,健全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决策过程中存在对弱势群体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对于相关责任人要第一时间问责,若存在涉嫌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系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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