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治理创新的试错法则

发布时间:2016-06-06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熊樟林    
 

创新本质上是一种试错行为,往往伴随着诸多风险。创新一旦启动,便意味着成功与失败两种结果,它不仅需要鼓励,更需要宽容。作为创新的一种样态,地方治理创新也需要基本的试错法则。

依“理”试错: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地方治理需要创新,犹如科学发现需要试错一样,是事物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地方治理中鼓励创新,符合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是依理试错,是对哲学上“试错法”的实践。犹如试错法的提倡者卡尔·波普尔所言:“科学是实验性的,而且是难免要犯错误的”,“科学知识是可错的,科学的根本方法是试错法”。试错法强调科学探索始于问题,科学家使用试错法时,总是试探性地提出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案、理论或假说,试探性地寻找错误并最终消除错误。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地方治理中提倡创新,依据的正是这一理论。地方治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在以往的治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凭借经验,归纳性地为其设立规则和机制,从而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良策。但是,一旦客观对象变得复杂多变,尤其是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我们便无法复制过去的办法,也不可能依靠经验找到同一类事例,从而确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此时,我们所面临的是经验世界完全不存在的个案,归纳法无法施展。我们能做的,不是被动地等待把规则印在或强加在我们的大脑中,而是主动地把新规则适用于新的客观对象。

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试错,只不过,在地方治理实践中我们将其称为“创新”,它的根本任务是在新的客观对象中发现相似性,并用决策者发现的新规律来解释或者治理新问题。因此,在地方治理中鼓励创新,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依“理”试错。

依“规”容错:为失败者提供豁免通道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既然地方治理创新本身就是一个试错过程,我们就应该在报以期许的同时,宽容其不可避免的错误,而这便是嵌入在试错过程中的另一种配套机制——容错。应当说,允许试错,就必然需要容错,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要承认错误并直面错误。任何敢想敢干的改革创新者都有可能犯错,这是事物发展无法避免的结局。而且,在繁杂多变的地方治理过程中,成功者永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许多情况下,我们都需要接受错误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承认错误并直面错误,要敢于坦诚,甚至于主动研究某一类错误形成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教训,避免在日后的工作中再次遭遇。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容错规则。对待创新过程中的先行者,要避免做“成者王侯败者寇”的评价。如果一个社会不宽容失败,就会导致创新者缩手缩脚;如果一个社会对失败斤斤计较,就会导致碌碌无为。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容错规则,做到依规容错,以一套明确的程序和方法,为改革者的工作失误提供豁免通道,允许错误行为的发生,并宽容他们。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已有地方作出了一些尝试,形成了如何容错的初步规则。譬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颁布实施的《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意见》、杭州市委颁布实施的《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济南市委颁布实施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等。从这几部规定来看,要真正做到依规容错,就必须从整体上确立一套容错机制,明确容错免责的概念内涵,确立容错免责的基本原则,界定容错免责的前提条件,公布容错免责的基本程序等等。当然,在具体的容错措施上,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当及时成立相应的错误评估机构,拓展公众参与通道,确保容错行为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容错结果的可接受性,最大程度地保证容错。

依“法”纠错:不能包容所有错误

“容错”不是对错误一概不论,不等于漠视错误、徇情枉法。在不同的错误面前,我们需要做到依法纠错,区分“错误”与“失误”。

不同性质的错误,决定了其是否可以被纳入容错机制之中。譬如,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来看,错误可以被分为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错误,和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错误。前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主观错误,后者为客观错误。主观错误基本是处于行为人意志之下的,是可控的,可以被辨识的。因而,它是可被谴责的,也是为法所不允许的。对于这一类错误,没有启动容错机制的必要。

而客观错误却恰恰相反,其发生机理来自于环境本身,不以改革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面前,改革者的主观判断大多数是迟到的,它无法左右客观错误的发生。也正因此,客观错误往往为法所豁免,它也理所当然地可以被归列至容错机制之中。

同时,要依法追究违法的行为。容错,并不是要包容所有的错误,也不需要挑战“法不容情”的红线。在地方治理创新过程中,对于失误行为可给予宽容,但对于贪污受贿之类的违法行为,却要坚决打击。应当确立“容错”与“纠错”的并行路线,坚持两手抓,一方面鼓励改革者的创新热情,另一方面坚守社会的公平正义。实践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杜绝那些借口“容错”程序而逃避法律责任的做法。在实施容错机制同时,必须明确法治原则和“有错必纠”的底线,坚决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成“纵容”、“保护”变成“庇护”。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适合我国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构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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