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的“利齿”

发布时间:2017-10-30     稿件来源:《群众》(下半月版)     作者:方 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谓“合宪性审查”,是指依据宪法对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合宪性审查本质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被俗称为宪法的“牙齿”,目的在于一旦出现违宪行为时,能够及时纠正,以保证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

201212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这些论述为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深入切实地推进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次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推动宪法实施监督工作往前迈出更为关键的一步。这有利于破解积弊已久的“部门立法”“红头文件乱法”等问题,实现依法治国的正本清源,发挥宪法的定海神针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宪法的变迁以及立法法、监督法的颁行,我国正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西方一些国家不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其中,核心是逐步建立独具特色的备案审查制度,使备案审查制度成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特定机关备案,并规定了相应的审查程序。

当前,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要求加强备案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备案全覆盖,防止出现不备案现象发生;加大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既要督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主动纠正错误,又要在必要条件下敢于行使撤销权;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在红头文件中纳入立法性质的内容,地方司法机关也不得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司法文件。二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组织机构建设,将备案审查机构纳入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机构编制序列;加强备案审查人员培训,提高备案审查人员的备案审查能力,建立一支专门性、专业化、高素质的备案审查人才队伍;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三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建立备案审查网络平台,使备案和审查能够通过网络平台更有效率地进行。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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