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是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的重大决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硬任务,也是民生幸福工程的基础和核心。
进展与成效
自2011年我省启动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以来,这一当前最大的民生实事工程取得了显著进展。一是居民收入稳步增长。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增长14.8%;农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增长18.5%。今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4%以上,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15%以上,实际增长均在10%以上。二是工资宏观调控不断加强。连续两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为1320元,二类地区为1100元,三类地区为950元,有效提高了低收入群体工资。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积极探索发布劳动定额、计价单价等指导性劳动标准,为引导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提供服务。三是工资集体协商深入推进。以扩面建制、质量提升和履约兑现为重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引导和促进企业在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合理增加职工工资。率先制定国内首份评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专门标准,将“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作为评价内容之一。四是保障工资支付成效显著。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拓宽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加快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
矛盾与问题
当然,也必须看到,在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经济持续高增长具有不确定性。研究表明,在未采取更大增收惠民政策的条件下,实现“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至少需要GDP年均增速在11.2%以上。未来几年内,全球经济发展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美国、欧盟长期增长潜力下滑,对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一定挑战,特别是对外向型特征明显的江苏来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经济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同时,土地、能源、劳动力等矛盾将进一步显现,今后经济年均保持11.2%以上增速压力较大,这些都给收入七年倍增计划带来不确定的影响。二是收入分配格局难以较快明显扭转。近年来,全省收入初次分配向企业利润倾斜势头明显,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明显偏低。从收入法核算的GDP来看,2000年,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为45.8%(全国同期为51.4%),而到2007年已下降至37.3%(全国同期为39.7%),虽然2009年逐步波动回升至41.8%,但与发达国家占比高达60%-70%的水平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目前国家正在酝酿出台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将在优化初次分配格局方面有所行动,但中短期内扭转比重偏低状况难度较大。三是不同部门增收潜力差异较大。增加部门人均收入关键在于政府减税、企业让利。总体来说,我省在两个方面都有一定空间。但细分到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并不是所有部门和行业都有加薪能力,通过政府全面减税提薪也不现实。近年来,我省垄断部门和工业部门在增收方面优势较大,农业部门和服务业部门潜力较小。在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强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避免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四是城乡、区域及不同群体间差距短期难以消除。2011年,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4∶1,虽然在全国各省区最小,但城乡间、区域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仍然较大,尤其是不同群体间差距呈现扩大趋势。今后一个时期,要扭转这种势头还需要一个渐进过程,难以一蹴而就。从现实情况来看,收入倍增计划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落实难度颇大。几年前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许多民营企业形同虚设就是明显例证之一。此外,物价上涨压力可能影响计划实施效果。发达经济体采取量化宽松政策刺激经济,推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进一步上涨。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累积了物价上涨的货币条件,加之劳动力、土地资源等成本上升因素的影响,未来物价有可能温和上涨,侵蚀收入倍增成果。
路径与对策
大力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到2017年,以2010年为基数全省居民收入剔除价格因素实现倍增,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最大的民生实事。必须突出农民、企业职工、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四个群体”增收,拓宽就业、创业、投资、社保和帮扶“五大增收渠道”,促进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稳步增加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是劳动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依靠劳动获得的收入,是居民收入中的主要部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把促进农民就业创业作为最大的富民工程,实施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和“百万农民创业工程”等创业计划,吸收更多农民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在促进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快形成以一线职工为重点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原则上不低于12%,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到2015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占比分别达63%和56%以上。
大力提高城乡居民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在居民家庭收入中的弹性较大,是最有可能在短期内改变居民家庭收入层次、推动家庭致富的一类收入。把创业富民作为关键举措,最大限度地激发居民的创业热情,让更多的人通过创业增加经营性收入。要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服务,强化对促进创业的资金支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打破垄断壁垒,扩大民间资本创业投资空间。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富民合作、劳务合作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农业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创造条件让城乡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首先要保障居民有足够的财富积累,还要做到尽可能地让财产增值。在城市,关键是深化金融体系改革,让百姓拥有更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扩大居民投资渠道。要积极开展财富管理服务,拓展居民金融投资渠道,提高居民的股息、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在农村,主要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耕地补偿制度,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到2015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达2.5%和5%以上。
不断增加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是居民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得到的收入。不断增加居民转移性收入,需要在再分配过程中,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增进社会福利、鼓励慈善等措施,促进国民收入更多地向居民转移。加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落实种粮、农资综合、良种、农机购置补贴,加大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农村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深化户籍、土地、金融、社会管理等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农民有序转为市民。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即将制定出台的收入分配制度总体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运用税收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特别是规范灰色收入,打击黑色收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到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5∶1左右。□
(作者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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