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服务民生、连接民心。民政工作做好了,得益的是百姓、推进的是和谐。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7·23”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民政会议精神,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不断提升民生保障能力和水平,为增进民生幸福、创新社会管理作出新贡献。
实现更大作为,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一是在完善基础保障中有更大作为,发挥民政的保底作用。民政工作是实现社会二次分配、体现公平的重要途径,民政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平衡不同群体利益关系上发挥基础保障作用,这也是民政部门的基本属性。通过实施社会救助、发展社会福利、做好救灾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为困难群众构筑一道扎实的“兜底”生活保障线。
二是在开展基本服务中有更大作为,发挥民政的支撑作用。民政工作是深深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所提供的服务也是最基本的、最直接的。要通过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赢得群众和社会的高度信任,为缓和社会矛盾发挥支撑作用。通过做好区划调整、界线管理、地名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基础条件;通过完善婚姻、殡葬服务,以及做好儿童收养、流浪乞讨救助等工作,为群众和谐生活、社会有序管理、推动文明进步提供有效保证;通过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防灾减灾体系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完善社会服务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在推进社会互助中有更大作为,发挥民政的主体作用。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发展社会互助团体和组织,鼓励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开展社会互助和慈善活动。着力创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形式,构建慈善服务网络体系。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健全社会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强公益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四是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有更大作为,发挥民政的基础作用。民政部门担负着大量的基层社会管理职能,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中大有可为。要把依法行政贯穿社会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管理,促进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使我们的社会管理更有效率、更加科学、更符合群众意愿。通过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民主自治、管理和培育社会组织、推进专业化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构建起社会管理基础平台,强化社会管理的协同力量,创新社会管理的手段方式,形成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有机融合、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五是在服务国防建设中有更大作为,发挥民政的支持作用。深入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化拥军机制,不断提高双拥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全面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爱国拥军观念,动员各个方面支持部队建设;通过完善落实政策,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体现党和政府对军人的优待、优惠,促进其安心国防事业,激发群众参军报国热情;通过做好军供保障等工作,为军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提供适时、适地、适量的精确化保障,从而履行好政府支持军队建设的职责,保障公民尽好国防义务。
围绕六大体系,充分履行民政在为民服务中的重要职责
(一)着力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济、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标准增长机制,确保保障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保持同步增长,有条件的地方尽快实现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到2015年,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加强社会救助与教育、住房、司法等工作有关制度的衔接配套,提高社会救助资源利用效能。不断完善落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
(二)着力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逐步建立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福利服务需求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继续完善高龄补贴制度,全面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加强孤儿基本生活、教育等保障制度安排,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福利服务,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全民普惠的殡葬服务政策,推行婚姻免费登记,免费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产品。完善并落实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跟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着力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完善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大力扶持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在税收减免、土地使用、条件改善、成本降低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到2015年,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虚拟养老院等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着力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着力推进“三社联动”发展,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管理的良性互动。全面推广“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完善覆盖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完善社区(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深化基层民主自治。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部门逐步与社会组织在机构、职能、经费、人员等方面脱钩,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放大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应。
(五)着力完善拥军优抚安置体系。贯彻落实优抚安置改革举措,加快形成“优待原则充分体现、优待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新局面。巩固双拥模范城创建成果,扎实做好双拥宣传教育,加强双拥文化建设,不断推进全省双拥创建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做好征兵、义务兵家庭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依法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机制。规范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精选培训专业,加强就业服务。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低收入家庭住房等保障范围。
(六)着力完善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体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断完善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可持续发展的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继续推进公益性服务、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总量适度、分布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进一步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加大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力度,深化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儿童收养政策。主动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和沿海开发等战略的实施,继续优化中心城市市区和乡镇行政区划。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界线管理协作机制,推进平安边界建设。□
(作者系省民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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