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在联系与相互衔接,决定了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一样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基本特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而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大意义,要在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一最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目标之一,又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必要路径,二者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性特征,需要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呈现为一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其法律基础。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法治理念从追求良法到期待善治的根本转变。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立法先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支撑,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法治实践的深入推进。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构成的法治体系,既反映了当前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迫切需要,又体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及管党治党的目标要求,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的总体安排。
再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的应有之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成效的相关性。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得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牵引,二者相互协调、一同发力,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和制度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共同推进,保持三方面协同,才能形成合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协同性特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保证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在城乡社会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推进依法执政,就是要保证宪法法律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中的权威和尊严,使各级党组织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只有依法理顺党委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要把合法性论证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先行先试的改革需要靠政策指导和推动,行之有效的政策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从而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经过实践检验的、应转化为法律的党规党纪,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来遵守和施行的。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性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三大支柱,三者相互联系、内在统一,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缺一不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性特征。
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是基础。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通过合理界定政府间事权,促进政府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保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限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律制度的建立,还在于全社会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遵守和捍卫。深入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依法维权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作者系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