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我国“三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乡村振兴制度体系和政策框架中发挥重要的引领性作用。要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高质量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促进江苏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充分认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这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把乡村振兴系统阐述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方面,明确了乡村振兴的核心内涵和主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规划都是以“五大振兴”的内容为框架。乡村振兴促进法延续了此结构,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把党中央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举措,特别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城乡关系等方面的政策,通过立法固定下来。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对我们党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政策措施的总结提炼,具有全局性、引领性和系统性,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治遵循。
这是突破瓶颈制约,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支撑。“十三五”时期,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扎实推进,围绕“钱、地、人”等方面的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当前,“三农”工作重心发生历史性转移,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地位不断凸显。乡村振兴立法着眼全局,呼应“三农”发展的迫切诉求,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在人才、资金、土地、金融服务、城乡融合等方面作出了顶层设计,健全优化相关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了制度根基。
这是总结“三农”实践经验,完善和发展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的重大成果。乡村振兴促进法充分总结了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的实践成果,突出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定化的问题。以往对于农业方面的立法比较多,而涉及农村、农民发展方面的内容比较少。此次立法把涉及“三农”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整合梳理,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法定化,让基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有底气。二是责任化的问题。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这必将促使各项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地,促使各级政府更好压实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各项责任。
有效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加强学习宣传,强化法治思维。增强党管农村工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法治意识,把法律条文内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自觉行动,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抓好“三农”工作的法治意识,带头学习法律,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全面把握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基本内涵和规范内容,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增强各类主体贯彻实施法律的法治意识,尤其是要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努力做好宣法、释法、讲法工作,让参与到乡村振兴中的每个人感受到法律的支持。
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落细落实。在确保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各项法律责任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我省在贯彻法律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上走在前列。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系统谋划、认真研究乡村如何全面振兴,严格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落实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等制度。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并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有关工作,全面履行法律中有关政策扶持的内容规定。
发挥人大职能,助力乡村振兴。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按照上位法精神,及时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度。通过“立改废”,进一步填补乡村振兴地方法规制度建设中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职责,综合运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乡村振兴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尽责,落实好应尽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带动群众学法、知法、懂法,鼓励人大代表围绕法律实施提出问题、提好建议,引导人大代表共同参与到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贯彻落实中来。
高质量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
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是全省涉农立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事,既体现在主题的重大,更体现在内容的重要。要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有力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落细落实,因地制宜解决好江苏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明确立法目标任务。紧扣立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总体要求,按照“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把上位法具体化,切忌照搬照抄;充分体现省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决策部署,围绕近年来出台的乡村振兴方面的规划、意见和措施,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条例;充分总结我省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经验做法、政策措施,把地方创造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增强制度刚性;充分反映基层对乡村振兴的期盼,通过立法对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突出立法的有效性。
把握立法基本原则。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形成推动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政策框架和制度体系;坚持系统观念,用“四化同步”思考和谋划乡村振兴涉及的各项工作;坚持体现特色,从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和特点出发,保证乡村振兴工作适应我省的总体发展条件和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重针对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和政策体系;坚持政策稳定和政策集成,推动涉及乡村振兴的重大政策措施在条例中集成,放大综合效应,为推进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活力;坚持高质量立法,在调研、起草、收集意见等各环节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形成立法整体合力。人大要发挥主导作用,在法规起草环节提前介入,采取专项调研、专题座谈、委托评估、论证咨询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问题时要加强协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提高能力,组织专门力量研究起草法规草案,加强联系沟通,全力做好基础性工作。专家学者要发挥智囊作用,咨询专家、涉农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代表、基层人大等要利用专业和渠道优势,充分表达出各方面意见和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作者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苏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