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一个重要方面,做好新时代社会建设工作,地方人大必须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正确方向,凸显社会建设工作的时代性
地方人大开展社会建设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回答好时代之问、人民之问。
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但关心基本的物质文化需求,同时对民主法治建设、社会公平正义、安全发展、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社会建设方面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反响更加强烈。地方人大推进社会建设工作要更加聚焦社会的主要矛盾,清醒认识矛盾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持续关注某一方面的社会突出问题,采取久久为功、持之以恒的监督方式,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补齐制度的短板,打通机制的障碍,破除利益的固化,达到“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的效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是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建设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领域,地方人大作为人民群众与党委政府的重要桥梁纽带,重点聚焦社会建设领域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应有之义,要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政府多办利民实事,多解民生难事,兜牢民生底线。
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内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工作中,采取各种方式汇集民智,把群众意见原汁原味写入条例、规定。在监督工作中,采用二次审议、专项评议、执法检查等方式提升监督的刚性,通过代表全程参与、现场提问增强监督的“辣味”。推行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真正变“为民作主”为“由民作主”。
坚持民心所向,体现社会建设工作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属性。地方人大开展社会建设领域监督必须坚持把“人民”二字放在首要的位置,把准经济社会发展脉搏,聚焦重点议题,推动人民生活改善。
聚焦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加强对就业创业形势的总体研判和科学调研,推动政府及时出台援企稳岗、支持创业、灵活就业等政策举措,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支持政府统筹经济、就业、创业、人才等政策,建立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完善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扩大就业、留住人才,营造近悦远来的就业环境和创业生态。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一府一委两院”协同联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聚焦特殊群体,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是国家政策和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保障特殊群体是人大社会建设工作的基本着力点。加强顶层设计,充分研判特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困难和在突发事件中面临的风险,制定完善特殊群体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实施充分、有效、倾斜性的保护。加强工作监督,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就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督促各级政府完善制度、优化服务,让社会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聚焦公共服务,夯实共同富裕基础。公共服务能否实现优质高效、城乡均等、惠及全体人民,是判断共同富裕成色的基本标准,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好诠释。聚焦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目标,督促政府发挥好优化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对照国家、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大力解决城乡公共服务不均衡、部分农村公共服务覆盖面低等问题,推动教育、医疗、养老、卫生、体育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基层倾斜。广泛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让人民群众间接参与政府决策,使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社会建设工作的实践性
精准发现问题才能有效推动实践。地方人大推动社会建设工作要增强问题意识,及时发现掌握社会建设领域的突出矛盾问题,用好立法、监督等手段,提升履职实效。
加强立法引领。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立法本身具有滞后性,且社会建设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复杂多变,导致社会建设领域立法需求较多,立法任务比较紧迫。比如,新冠疫情加速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网红经济、零工经济、共享经济等业态就业门槛低、形式灵活多样,但法律关系界定难、社会保障缺位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需通过补充立法或专门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再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社会救助、殡葬管理等问题,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小快灵”立法、地区协同立法等方式加快创制和完善。此外,要以弘德立法促善治,加强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立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增强监督实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社会建设工作具有区别于其他方面工作的鲜明特点,比如涉及领域更宽、距离民生更近、群众期盼更高,因此开展监督必须做到“求真务实”四个字。一方面要“求真”,梳理企业、代表、群众持续聚焦、多次反映、悬而未决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精准安排监督议题,以规律性认识指导实践。另一方面要“务实”,逐步打破常规性监督方式和非常规性监督方式的思维定势,在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善于采取二次审议、闭环监督等方式久久为功,敢于采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方式动真碰硬,推动人大监督由虚转实。
提升履职能力。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加强自身建设、确保依法履职至关重要。自上而下推动市、县两级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统筹解决机构、编制等问题,确保人大社会建设工作所处地位、力量配备、发挥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结合人大换届,科学配备组成人员,争取人社、民政、应急管理等专业领域人大代表成为组成人员,提高委员会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在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和监督工作中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建立完善组成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采用现场教学、线上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让组成人员关注地方发展大局、关心民生领域短板、关爱基层困难群众,更好地运用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议事规则,为服务发展和保障民生贡献人大力量。□
(作者单位: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