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更好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法律与道德,不会在人的意识范畴和知识体系内自发形成和获得。要获得并遵守法律与道德,并成为一种信仰和自觉,必须经过后天的教育。由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影响,实践中人们往往较多关注法律与道德各自教育的特殊性,对两者的协同性教育把握不深、不准,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对其教育是应然的,更是必然的。
一、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德合治”存在的应然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等五大基本原则。
其一,“法德合治”原则明晰了我们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认知。在大多数人看来,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的行为方式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调控对象和调控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比如,法律是他律,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是自律,依靠个人自觉遵守。法律作用于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作用于人们的内在心理;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绳;当法律出现漏洞或空白时,要以道德规范为补充。根据《决定》的最新规定,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不仅仅是法律和道德在功能、手段上的互补,还是两者在内容和价值等更深层面上的相互融通和彼此成就。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根据实际需要,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入法,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推动道德被普遍地遵守;二是要用道德理念滋养法律规范,也就是通过道德文化对法律规范的浸润,促使法律规范所彰显的法治精神、价值追求,更加符合中华传统美德、民族精神以及当代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更加符合人们对真善美的普遍认知与期许,更加具有良法、善法的本质,从而使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里,拥有更加坚实和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与社会认同。
其二,“法德合治”原则清晰了我们对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认知。通常我们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处于同一层面、分属于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不同范畴、各自具有独立内容体系的两种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所以,对“法德合治”的理解,也通常会简单地认为就是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两方面的同向发力。但是,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以及党中央在《决定》中,将坚持“法德合治”作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原则来看,“法德合治”在逻辑关系上,从属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范畴。具体来讲,就是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大的方略和前提条件下,坚持“法德合治”;充分发挥好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只是道德建设的要求,更是法治建设的要求。
其三,“法德合治”原则明晰了我们对于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关系的认知,丰富了法治教育的内涵。一是法治在治国方略以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法治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极端重要性。因为法治教育效果的好坏,公民法治素养的高低,关系到未来党和国家治国理政效能的高低,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进程和质量。所以,应该高度重视法治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将这种认识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中。二是“法德合治”作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原则,道德与法律的密切关系与内在逻辑关联,决定了法治教育不能撇开道德教育各自为政,而是要高度重视和准确把握二者关系,清晰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在目标和价值追求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帮助公民习得有效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准则,进而做出符合党和国家要求、社会公序良俗、人民广泛认同的正确(向好、向善)行为选择。三是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的关系,决定了遵纪守法是法治教育的底线,而道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高线。因此,要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看作一个整体统筹考虑,并努力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手段、遵循教育规律等方面实现统一。
二、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德合治”中“法”的教育必然性
首先,要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加强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如果道德教育做得好,是不是法治教育可以忽略?是否可以效仿古代中国,只注重道德教育?研究发现,中国古代不谈法治教育,在于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相似,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核与基本原则,法律是道德的外化与保障;遵守道德就是遵守法律,反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天所推崇的道德已经与中国古代的道德在内涵和外延上发生了本质变化,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不再具有同一性,甚至在某些方面相分离。比如,法律的标准是要求行为人是一个合法的人,而道德的标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是一个好人,道德教化在作用发挥上虽有长效性的优势,但见效慢,评判标准有差异性,适用难度较大,而法律在作用发挥上则具有标准的同一性,见效快、效率高。所以,仅靠道德教化与约束,而不靠法律规范和威慑,不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强烈、更加广泛,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增强,2035年我国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加强法治教育必然任重道远。
其次,需要更加全面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教育的作用。梁治平先生在《法辨:法律文化论集》中指出,“中国古代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终于在最近的一百年里消沉歇绝,为所谓‘泰西’法制取而代之。但是另一方面,渊源久远的文化传习,尤其是其中关乎民族心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的种种因素,又作为与新制度相抗衡的力量顽强地延续下来。由此造成的社会脱节与文化断裂转而成为民族振兴的障碍”。梁先生指出了中国法治教育中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那就是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承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需要摈弃的是礼教、儒家经义被置于成文法律之上,礼(德)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等级特权等思想观念,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礼(德)法结合的技术实现方式及作用发挥机制,对于今天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更好地实现德治与法治结合,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再次,需要更加客观地看待和借鉴国外法律文明成果和教育经验。今天所说的“法治”,追根溯源来自西方的法治文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其老师柏拉图“贤人政治”思想的批判中,系统阐述了“法律优于一人之治”。亚氏关于“法治”含义的精辟诠释奠定了后世关于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确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甚至移植苏联、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有关“法治”的定义,西方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思想等对我国法治教育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最后,需要正确把握新时代法治教育的新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走向深入,法治教育也由国家主导的普法宣传,逐渐发展成为学校课堂教育为主导的多元教育模式,这对于公民法治意识、法治素养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实施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我国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三个阶段法治教育的工作要求、目标、内容、实施途径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系统且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三、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德合治”中“德”的教育必然性
随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上升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后,坚持法德合治教育的思想理念已写进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学科属性、任务目标、教育内容以及二者的关系认识上基本统一。
1.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均隶属于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但二者的目标任务不同。二者都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包括人生观、世界观、政治观、法治观、道德观教育。其中法律教育属于法治观教育,目的是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道德教育属于道德观教育,目的是培养和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二者都是对社会成员思想品德形成影响的教育。
2.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均属于社会规范的大德育教育,都是为了帮助公民形成自觉遵纪守法、向好向善的思想观念和行动自觉,但二者的作用对象和发挥机制不同。法治恶,德扬善,法律教育是通过行为规范以及方式认同,教育引导公民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自觉;道德教育是通过思想教化让公民明白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义行善举,如何成为高尚的人,从而提升公民的道德觉悟并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3.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有共同的价值遵循。法律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等为主要内容。道德教育,属于道德观教育,是以促使公民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以筑牢理想信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主要内容而对公民进行的有计划的、系统的道德影响活动。当道德规范入法时,也就是说当道德被法律认可成为法律规范,或者成为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导向时,法律教育的内容与道德教育的内容存在交叉和重合。
(作者系江苏警官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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