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工作中掌握情况是非常重要的。掌握情况的前提是了解情况,只有把情况搞清楚才能掌握,掌握了情况才能依法办事,否则事情是不可能办好的。
法律要用到具体环境里,必须与具体事物相结合。我们国家制定的法令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比如要公粮,有的人说:“你们还不是和国民党一样的要!”对这种说法,我们就要分析:同样的都是征公粮,但是目的根本不同,国民党要的粮是用以进行反人民的战争,剥削压迫全国人民;而我们要的粮,是用以为人民搞建设、谋福利,也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我们穷困的国家建设成富强的国家。国民党征粮是横征暴敛,不顾人民死活;而我们征公粮力求公平合理,有的就出,没的不出,多的多出,少的少出,和国民党是根本不同的。当然,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发生过一些偏差。有些同志虽然懂得公平合理的原则,但因为不善于掌握情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强迫命令、强迫摊派偏向。还有土改定成分问题,本来人家是富农错定成地主,本来是中农错定成富农。所以说了解情况、掌握情况是极其重要的,只有掌握了情况才能依法办事。不掌握情况,任何事情都很难做好。
掌握了情况,还要依法办事。现在我们依什么法呢?我看我们现在的法,就是《共同纲领》① 。 《共同纲领》就是国家大法,是我们司法工作将来制定具体条例的根据。不管民事刑事,都要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以《共同纲领》作为根本法,来订立法律条文。所以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好好学习、认真研究《共同纲领》。中央号召我们学习《共同纲领》、开国文件,我们有的同志还没有学好。比如做经济工作的一些同志,对公私关系问题,认为“先公后私”,这话听起来很好听,其实这样讲是不对的,违背了《共同纲领》,如果照这样办,必然对私人资本家限制太大,太厉害,资本家无利可图,工商业就要关门,这样连公家也救不了多久,反而会引起社会的混乱。所以《共同纲领》中只规定“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并没有说“先公后私”。为什么举这样的例子,提这样的问题呢?因为不仅一般干部,甚至有些高级干部也存在这个倾向。所以,对《共同纲领》我们只能说学了一点,学得还不够,希望同志们再把它好好地研究一下。
司法工作并不是“找岔子”,也不是专为别人犯了法去处罚,那是不对的、消极的。我们不是惩办主义者,最积极的意义在于通过执法(当然也包括处罚)来教育广大人民,扫除各种障碍,以保证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畅通无阻地实施执行。
现在我们党已经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共产党员犯了法,是一定要用党纪和国法双重来惩处他的。政府也有了监察委员会,看我们所有的工作人员工作是不是搞好了,是不是尽了责任,是不是遵守政府的法令。我们的司法部门对于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我们要给人民当个青天,绝不要当个昏天,不能因为犯法者是干部、是共产党员,就可以逍遥法外,只要有人控告和检举,又有确凿证据,我们就要依法处理。问题再说回来,就是要有调查研究,分别是非轻重,依法处理案子。这样才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
注释:
①《共同纲领》,即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民的代表共同制定的建国纲领,是全国人民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编者按:该文是习仲勋同志1950年5月4日在西北司法会议上的讲话,只有1000多字,通俗易懂、朴实无华。在这篇讲话中,他突出强调只有搞清楚情况,才能做到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学好法律,才能做到正确执法;只有对干部犯法坚持从严惩处,才能符合广大人民利益,并提出司法人员“要给人民当个青天,绝不要当个昏天”这一掷地有声的要求。在新中国刚刚建立,只有《共同纲领》等极个别法律的情况下,习仲勋同志就明确提出严格依法办事的思考,非常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