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困境的追问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5-01-14     稿件来源:《群众•大众学堂》     作者:赵 阳    
 
 
 我们亏在情上,输在法里,追着权跑!

——一位城管队员的自我反思

这些年,因为经常曝光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被媒体戏称为“城管深喉”。面对城管的执法困境,城管人的心情是复杂的。没有成就感、职业声誉不佳,甚至担心城管部门被撤销,很多城管陷入了迷惘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决定》专门提到城管执法,让城管人看到了希望。《决定》涉及城管执法的内容,针对当前城管执法的突出问题,主要回答了谁来管、管什么、怎样管三方面的问题。

关于“谁来管”,重点在于执法者的“资质”。《决定》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这并非新规定,只是一直未能得到严格贯彻落实,实际上大量的“临时工”一直在从事着基层城管执法活动。问题症结何在?主要是城管执法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不得不聘请“临时工”执法。大量未取得资格的“临时工”上岗执法,虽然弥补了执法力量的不足,但也给城管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饮鸩止渴的做法。此外,城管执法机关还存在冗员现象,一线执法难、考核严,大家都愿意往机关及后勤部门流动,相关部门也频频抽调基层执法人员,加剧了基层城管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所以,《决定》同时强调,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我认为,这才是落实的重点。

关于“管什么”,重点在于《决定》中所称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许多城管人看到《决定》中“推进综合执法”的内容很担心,担心城管部门将被赋予更多力所不及的职能。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是大势所趋,执法权限重新梳理调整在所难免。我一直呼吁为城管部门“限权”、“减负”,但是“限权”绝非简单地减少城管的职能,而是要从效率、公平、便民等角度划转和整合相关职能。城管“管什么”,必须进行立法予以“法定化”,不能再让群众把城管当作“杂牌军”、“非法机构”了。 推进综合执法,也有利于以法定形式明确各职能机关的职能责任,比如,我曾呼吁立法明确小贩的“摆摊权”,城管负责查处违法占道经营的小贩,但设置疏导摊点(群)是否应明确由规划、工商等部门负责落实?因失业、疾病、年老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而摆摊的,是否能明确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协助解决困难?没有跨部门的配合,让城管“一个人战斗”,只能是让城管既挨骂又解决不了问题。

关于“怎样管”,重点在于“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执法离不开强制性,有些地方城管部门推行所谓“柔性执法”、“美女执法”等,只是一种宣传,并且陆续出现了反效果:只要城管实施强制措施,就会被群众和媒体认定为暴力执法。暴力执法要谴责,但城管部门不作为、群众长期投诉的问题难以解决也愈发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城管部门要求执法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的还为执法者设立了“委屈奖”。对此,我深感痛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前提是违法者必须得到应有的惩处,否则不仅是对执法者的侮辱更是对法律的亵渎。《决定》明确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执法机关执行力,有利于重塑城管部门的形象。

除了以上“谁来管”、“管什么”、“怎样管”三个问题,其实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为谁管”的问题。如果把城市当成一个小区,政府就是物业公司,所有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都是物业公司内部机构,广大市民就是业主,城市管理就是要协调各部门为 “业主”服务。然而,每名城管在执法时都面临三重标准:群众诉求、法律规定与领导命令。遗憾的是,现实中三者往往互相冲突,城管不是简单的执“法”,而是在情(民生)、法(法律)、权(上级)三者之间进行抉择。三者关系不理顺,执法为民就是空话。

(作者系南京市玄武区城管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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