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案件的警示

发布时间:2016-09-02     稿件来源:《群众•大众学堂》    
 

在我党领导司法的历史上,“公开审理第一案”发生在1937年的延安时期,这就是轰动一时的“黄克功案”。

“七七”事变后,大批进步青年、爱国学生投奔延安参加革命,给山坳里带来“清新”的空气,也增添了沸腾的血液。来到延安的年轻人多数尚未结婚,他们离开世俗的眼光,离开旧式婚约的羁绊,进入一种自由、平等和轻松的生活氛围,情感像泉水一样从解冻的疏松的岩层中向外涌动。而先到延安的红军将士中,经过了紧张的战争生活和死里逃生的搏斗,在安定轻松的气息中觉醒了一种来自生命源头的欲望。当时,延安的空气是恬淡的、明净的,也是喧哗的、躁动的……

刘茜投奔延安时只有十六岁,容貌清秀、能歌善舞,被分到抗日军政大学四队学习,队长就是大名鼎鼎的黄克功。黄克功少年时参加红军,经历了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193610月,当红军三大主力在陕北会师时,年仅25岁的他已经是一位身经百战的旅长。

很快,刘茜便爱上了黄克功。因为他不仅年轻、帅气,身材修长,而且笑起来也很有感染力。不过对她更有吸引力的是黄克功长征中传奇的经历、赫赫的战功。但短暂的热恋之后她变卦了。道理很简单,一个是娇生惯养、涉世太浅的女孩子,一个已经是在枪林弹雨中冲锋陷阵多年的老红军。当爱情的溪水遇到两条不同的河道时,会按各自的选择分道而去。

深秋的一个夜晚,黄克功约上刘茜到他们曾多次散步的延河边。在河滩上沉默了一阵后,他便开始责备刘茜,他要刘茜回心转意,甚至骂她。刘茜不但没有悔意,而且更加坚定了分手的决心。“你爱上别人了吗?要是没有咱俩结婚吧。”但得到的却是那灰布帽下带着嘲弄、轻视的目光。“你答应不答应?”他拔出了手枪,拉住刘茜的一只胳膊,试图使她在枪口下改变主意。没想到刘茜那眸子里的光更锋利、更仇恨、更冰冷。“啪——”一个响亮的巴掌打在他的脸上。黄克功感到了绝望,他呼吸短促,心胸闷堵,因愤怒而颤抖的手叩响了扳机。

高等法院将黄克功收监。案件引发强烈震荡,关于如何处理黄克功的争论声不绝于耳。有人坚持认为:“黄克功自恃有功、无视法纪,杀人必须偿命。”也有人说:“黄克功刚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是红军的重要干部,民族解放战争正需要这样的人去冲锋陷阵,给他戴罪立功的机会吧。”

19371012日,在案发后的第7天早晨,中央将这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来自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参加了公审大会。

当法官让黄克功发表个人申诉时,他只坦白交代了犯罪经过,并作了扼要的检讨。他唯一申诉的就是一句话:“她破坏婚约,是污辱革命军人。”声音不高,但整个会场却听得清清楚楚。审判长雷经天特意问他:“在哪些战斗中受过伤、挂过彩?”黄克功站在审判席上无声地解开自己的衣衫。人们从他敞开的衬衣里,看到他从臂部到腿部伤疤连着伤疤,犹如打结的老树皮。最后,他请求讲述最后一个愿望:“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如果允许,给我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我要死在同敌人的拼杀中。如果不合刑律,那就算了。”

休庭片刻后重新开庭,审判长雷经天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就在他走向刑场时,一匹快马在会场外停下,工作人员翻身下马径直向审判长跑去。主席台上传出声音:“信,毛主席的信。”大会主持人招手让黄克功回到原来的位置上,因为信中建议要当着黄克功本人的面,向公审大会宣读。

雷经天同志:

你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

黄克功过去的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体恤。

毛泽东

19371010

随着雷经天声音的停止,大家再将目光转向黄克功时,他已跟着行刑队重新走出会场。人们默默地望着他走去,看见他眼里挂满泪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黄克功案件的历史价值在于确立了“治党务必从严”“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功过不可相抵”的基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能人腐败”“能人犯法”问题与黄克功案件具有同一性质。把纪律与规范挺在前面是由党的性质和使命决定的。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对党纪的恪守、对党规的遵循、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履行职责使命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党纪、党规和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无论功劳多大,无论职务多高,违纪违法必须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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