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

发布时间:2016-09-02     稿件来源:《群众•大众学堂》     作者:萧 冰    
 

6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从规定6种问责情形,明确7种问责方式,到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再次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作为我党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将承担怎样的历史使命、发挥怎样的积极作用?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

为何制定问责条例——

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它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但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问责条例应运而生。它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将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问责对象是谁——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中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各级党组织的工作部门必须把治党管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切莫以为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问责的对象不仅是领导干部,还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成为问责的重中之重,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

何种情形下会被问责——

6种问责情形 体现纪法分开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具体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言出纪随,高悬问责利剑,以强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问责方式有哪些——

7种问责方式 可以合并使用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在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并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因为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而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还特别指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能够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提出终身问责,更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决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南方日报等综合整理)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
分享到: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