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也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同志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党内监督缺位,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此前制定的中共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监督工作中依然存在监督主体各自为战、党内监督的多种方式协调性不够等现象。此次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并提出建立党内监督体系,形成了完整的问责制度和监督架构,将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在党内监督问题上,原来的条例只讲了一条:党员要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而六中全会关于党内监督的部分则至少包括了6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是保障权力正确运行的基础,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2.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3.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4.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5.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6.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六中全会不仅提出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原则,也包括实现路径和体制机制,就这些方面来讲,它比之前的准则更细、更实、更有操作性。尤其要注意的是,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立党内监督体系”的概念,并在理论上首次对“党内监督体系”进行系统阐述,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六中全会对谁来领导监督工作也给出了明确答案。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