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扉客
群体性事件正在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公众视野。如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集中考验领导干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近年发生的几个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加以分析,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把握好四个节点。
社会情绪掌控
每一个群体性事件的背后,一定是某种酝酿已久的社会情绪已经接近或者到达了临界点。历数近几年的群体性事件,背后几乎都可以找出这个规律。
贵州瓮安骚乱的原因之一,是当地民众对治安失控、司法公信力阙如所积累的不满情绪发作;云南孟连事件,也与地方官员和不法企业长期以来捆绑式掠夺引发的民愤相关联;湖北省恩施州邓玉娇案,是网民对某些基层官员情色腐败、干群关系恶化到官民对立的文学想象;吉林通钢事件,背后依稀可见国企改革过程中十余年来在当地积累的社会情绪,即效率优先而公平滞后,管理层利益诉求膨胀,基层职工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这些具体的社会情绪,形成于社会大气候的背景之下。大气候是指,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或者利益受损方的权利救济管道陈旧,效果阙如。加之司法公信力不足,上访效果可疑,媒体又不能成为有效的减压阀。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累积起来,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最后,群体性事件几乎成为矛盾不可避免的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大气候下(社会大背景)的小气候(一时一地的具体社会情绪),其引爆为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具备某种偶然性。一方面防范的难度很大,一方面仍有规律可循。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应对措施,应该是在政治上着眼于布局宏观大气候,战略上重视具体社会情绪的发展轨迹,战术上则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导致危机放大的引爆节点。
以吉林通钢事件为例,据媒体报道,事件发生半年前,通钢就发生过工人在车间内袭击管理层的命案。这本该是通钢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预警了,颇为遗憾的是,有关部门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醒,没有分析原因,没有采取对策,忽略了可贵的“初始信号”。
掌控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社会情绪,是当地党政部门提前防范和成功平息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一环。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社会情绪的应对,绝不是靠官样文章和拘泥于传统的信息管道所能解决,这就涉及我们需要讨论的下一个节点。
信息公开要领
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无论是危机出现前,事件处置中,还是善后工作里,毫无疑问应将信息公开作为第一法则。在网络时代,信息流动的速度和节率,使得传统的封堵等管制措施已经很难奏效,目前这已经成为自高层以下的共识。
但当前的一个困惑是,此前几起群体性事件中的官方信息公开,总是很难赢得以网络民意为代表的舆论认可。如邓玉娇案,平心而论,作为一个正在侦查中的刑事案件,当地政府在刚刚事发时的信息公开做法上,并不像外界所诟病的那样不堪。所以当地警方后来觉得委屈,认为这样“做好不得好”,还不如回到此前“一切无可奉告”的老路上去。
这里有必要强调两点。第一是信息公开必须彻底,半公开的效果还不如不公开。心理学意义上,受众对一扇经年累月紧闭的门是比较少兴趣的,当这扇门虚掩时,其兴趣则大得多。当时代已经发展到不可逆的信息社会时,彻底打开大门,让受众看个透亮,这才是消除狐疑和顾虑、赢得公信力的最好办法。第二是信息公开应该主动,谨防出现“谣言倒逼公开”的被动局面。政府需及时辟谣,老是跟着谣言走,毫无疑问会陷入被动。信息透明的政府,是基本不需要劳神费心来辟谣的政府,也是主动型政府。
通钢事件的一个重要教训,即是企业并购分立过程中没有充分满足职工的知情权。一些关于建龙集团入股通钢后将对通钢职工不利的传言,在职工中不胫而走,成为人群迅速云集的主要动力。作为正面的案例,是“七十码”事件后的杭州警方。在胡斌案后再次发生的一起保时捷撞人事件中,警方完全吸取了此前“七十码”事件的教训,对媒体全程公开办案过程,特别是让电视画面报道。这种主动公开的做法,基本上化解了谣言产生的基础,也就将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危机化于无形。
结论是,应对群体性事件时的信息公开,已经不是传统的一纸通稿安天下的模式,而应是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从半公开到彻底公开。这时会发现,光靠政府本身的力量,恐难在短时期内迅速收到良好效果,这就涉及我们需要认真面对的社会组织力量介入的问题。
社会组织介入
一起群体性事件能否得到良性处置,在宏观上取决于社会情绪是否饱满并接近临界点,在技术上则往往取决于社会力量能否成功同步介入事件。其介入的深度,互联的广度,对事件的运行轨迹往往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而这个社会力量的主要角色,首当其冲是媒体,其次是律师,工会,妇联,NGO等。令人叹息的是,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总有个误区,觉得媒体和律师等都是来添乱的。
杭州“七十码”事件末期,无论警方、法院和政府怎么解释,网络民意总是一边倒地质疑胡斌为替身。这时,唯有媒体作为公平客观的社会力量介入,才最终化解了这场信任危机。
在官方渠道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媒体和律师、工会等一方面充当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管道,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独自应对群体性事件等公共事件的压力。这种政治学意义上的“忠诚反对”,实际上也是在帮政府做工作,帮政府取信于民。
但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总是习惯于主导媒体、律师和工会等社会力量,希望他们能发挥特定角色的作用。须知,现代社会的角色是有明确的职能分工的,一旦基础的公信力消失了,这些社会组织的作用也自然逊色。
紧急处置措施
群体性事件的最大特点是现场秩序失控,常规执法措施难以奏效,此时,非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可。这也是本文想谈的最后一个问题。
邓玉娇案中,巴东当地政府如临大敌,乃至紧张到实施交通管制,被坊间笑为“老革命碰到了新问题”。其实无论是巴东,还是其他地方,群体性事件中的紧急处置措施,都是行政应对中的崭新课题。此事涉及面很广,笔者只谈两点。
一是如何把握处理突发事态的刚性力度。实际上在港台地区以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紧急处置措施乃是行政管制中司空见惯的一种。政府会出动警力,但一定会尽量避免军事化和政治化,有一整套既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又能尽量避免流血事件的技术规则。“硬的会非常硬,软的也会十分软”,但一切都会在行政管制的法治轨道内进行。如果紧急处置措施完全不能控制事态恶化,或者本身就导致事态恶化,那只能说是一种非常失败的行政行为,也是地方领导执政能力低下的体现。
二是紧急处置措施中可以甚至应当有必要的妥协,但不能背离法治精神。在湖北石首事件中(指2009年6月17日,发生在湖北省石首市的一起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及其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政府为尽快平息事态,和死者家属现场签订了免责协议。在吉林通钢事件中,也有类似的吉林国资委现场发布的紧急声明。这种做法,当然是必要的妥协,也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两个问题不能回避,一是事后能否兑现承诺,二是协议和声明本身是否违背法律。前者涉及政府是否守信,后者涉及政府是否守法。比如,倘若建龙集团入主通钢的过程是完全合法的话,吉林国资委一纸紧急声明就涉及是否合法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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