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决断“湖团案”

发布时间:2014-08-20    

文/陈仲丹


18655月,曾国藩在带兵奔赴山东围剿捻军的途中,接到圣旨,命他在徐州停留,处理好当地的“湖团案”后再赴山东。

说起“湖团案”,与黄河的泛滥和微山湖的湖田有关。1851年,黄河在江苏境内的丰县决口,微山湖地区顿成汪洋。第三年黄河又在与沛县邻近的安徽砀山决口,沛县受灾最重,居民大量逃亡,造成濒临湖西的狭长地带一片荒凉。

1855年,黄河的决口处北移,山东曹州(今菏泽)属地受灾最重。当地士绅唐守忠看到乡民漂泊,无以为生,就带领曹州属下几个县的难民几千人,来到微山湖西岸。当时该地已成淤地,他们寄居于此,垦荒为田,结棚成屋,比邻而居,修筑圩寨,持械自卫。后来又有大批山东灾民听说这里有大片荒地,土地肥沃,宜稼穑,遂扶老携幼,举家搬迁来湖西。

沛县知县了解到他们确实是受灾百姓,考虑到湖西大片荒地无人耕种也可惜,由他们垦荒交租纳税还可增加官府收入,于是就允许他们垦种湖田,同时规定,如果是原来的有主民田,则一律退还原主。为招民垦荒,收缴租税,沛县还设立了湖田局。这就加速了鲁西南的难民向微山湖大批迁移,开垦出两千多顷(20多万亩)湖田。

这些移民的组织性很强,往往由十几个村庄甚至几十个村庄联合起来,组建湖团,选出团长。当时移民陆续组建的湖团在江苏沛县、铜山境内有8个。其中沛县的唐团(唐守忠为团长)迁来最早,人数最多,占湖田面积最大。

几年以后,流亡在外的原沛县、铜山居民得知黄河改道,纷纷返回家乡。一回故里,看到昔日的泽国变成了良田,但已被外乡人侵占,心中自然愤愤不平,遂引发争斗。冲突主要发生在沛县,因为沛县的团民最多,湖田最广。双方先是协商,协商不成遂诉诸武力,多次发生械斗,也不能解决纷争。

于是,沛县人中由士绅王献华为首组织进京告状,要求将湖西的团民尽数清除,赶回原籍,还控告团民与捻军勾结,都是贼党。这一京控案引起慈禧太后关注,下令让漕运总督吴棠密速查办。吴棠在调查后禀报,控告并无实据,告状的实际目的是要夺取团民开垦的湖田。沛县人对这一调查结果很不满意,继续告御状,并把不支持他们的官员说成是接受了湖团贿赂的贪官。

就在事情一筹莫展时,“湖团案”这一烫手的山芋落到了曾国藩手中。

18659月初,曾国藩刚到徐州,沛县张罗告状的几个士绅就急忙赶到他住的行辕,控告湖团团民,诉状有几十页。曾国藩深知,此事关系重大,处理不当会激起民变。10月,捻军袭扰徐州,在湖西“盘踞湖团”数日。等到捻军撤走,有人向曾国藩告湖民与捻军勾结,要求对湖团一律剿灭。

面对如同一团乱麻的案情,曾国藩派人去调查,不久就弄清了实情。8个湖团中有两个(王团、刁团)确实曾与捻军合作,捻军首领赖文光等人就住在刁团,该团与王团的房屋、用具都未受损。其余6个团或凭借圩寨抵抗,或寨破遭烧杀,没有勾结捻军的证据。其中的唐团奋勇抗击捻军,唐守忠率领团民坚守圩寨,在圩寨被攻破后,他与叔叔、儿子三人被绑在床上,抬到各圩围墙外去招降。唐守忠顽强不屈,大叫“固守勿降”后被杀。

当地人告状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夺占团民开垦的湖田。曾国藩发现,领头告状的人实际并没有失去田产。这些人“设局敛钱,终岁恋讼”,是想从打官司中牟利。这些领头人多方煽动,“既以强客压主,激成众怒;又以夺还大利,歆动人心”。也就是说,他们先是挑动土客籍的矛盾,再以胜诉后会获得巨大利益来诱惑。这些人还长期挨户摊派诉讼费用,让当地百姓也苦不堪言。客民垦荒是合法的,他们认领的是官府发包的土地。即使是当地人要想收回自己原来的土地,也要原业主持有地契才行。问题难办的是,大水过后,新开垦的田地,“孰为荒湖,孰为民田,茫然无辨”,而且还会有人在逃难中丢了土地契约和交租凭证,所以要想归还有主之田也很难。

弄清情况后,曾国藩感到左右为难。如果按照当地人的要求驱逐所有湖团,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一旦团民们铤而走险,群起参加捻军,后果不堪设想。但如果不理会或驳回沛县人的诉讼,他们也会不依不饶地纠缠。

不管多难,曾国藩都决定迅速办案,尽快处理完后北上剿捻。但如何找到此案的突破口,让曾经当过刑部侍郎的他颇费思量。最后他从当地人将经济问题政治化这一点上得到了启发,把突破口放在团民“勾捻”上,确立了处理“湖团案”的原则。

第一,不拘泥于经济纠纷细节,确立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政治标准”,即把是否“通捻”作为处置湖团的分界线,找准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编者注:当时的清王朝把捻军作为叛匪对待)。通捻者驱逐,抗捻者嘉奖。下令驱逐“勾捻”的王、刁二团,王团首领王长振外逃,在捕获后再严加惩处。其余6个湖团无通捻之事,维持原状,缴纳赋税,使湖田成为他们的永久家业。对抗捻而死的唐守忠等三人,则厚加抚恤,建立专坊,由地方官春秋祭祀,表彰他们效忠朝廷。

第二,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利益,划清当地人与外来团民之间的土地界限,双方认可各自占有湖田的现状。王、刁二团被驱逐后,留下的土地有七八百顷,用于归还被侵占的土民之田,条件是必须持有有效的土地凭证和交税单据。剩下的土地充做公田,用于书院和科举考试的花费。对带头诉讼生事的王献华则革去功名,“以示惩儆”。

第三,善后安置合情合理。王、刁二团通捻的只是两团的首领而不是全体团民,全团驱逐也有不当之处。为此,曾国藩又做了补救,宣布:除对王长振要“尽法处治”外,其余人全部赦免,并在王、刁二团的家乡山东郓城建立安置机构,给遣送回籍的团民分配土地。对他们当年种下的麦子,由徐州镇派兵看守,到收割后一半分给看守的官兵,一半发还原来的团民。结果是“该两团全数徙去,安静回籍”。

事情处理到这一步,曾国藩又对双方厉声警告:湖团如再有“窝匪通捻”情形,经官府查明,小则拿犯诛惩,大则派兵剿办;沛民也应将团民视同土著,永不再言驱逐之说,亦不许妄加控告。至此,双方尽消争讼之嫌,同敦睦姻之谊。

作为清朝的官员,曾国藩站在清王朝统治阶级立场上,镇压捻军,把捻军视为“叛匪”,把是否“勾捻”作为政治标准划线,有其统治阶级的错误立场,但他善于倾听各方诉求,善于平衡各方的利益矛盾,妥善化解了复杂纠结的“湖团案”,或许对我们今天处理“群体性事件”会有所启发。


(作者系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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