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有客观规律可循

发布时间:2014-08-20    

文/宫希魁

 

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建什么样的城市,不仅受制于地理、气候、生态、资源、人口分布等自然因素,还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等社会因素。只有主观决策符合客观条件和规律的要求,这个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才能长期持续并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否则,使用强权命令违背规律建起的城堡、城市、城市设施、城市局部区域,只能存在于一时,而不能存在于长久。

意大利水城威尼斯,是特殊地理环境和特殊历史条件及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具有不可复制性。如果有什么人异想天开,非要在自己管辖的一片洼地上硬造出一个所谓“东方威尼斯”,注定要成为一出东施效颦、邯郸学步的闹剧。现在的某些造城运动,已经让人们吃到了苦头。一时心血来潮,大兴土木,用钢筋水泥和砖瓦石块在短时间内造出一片建筑,到了夜晚一片漆黑,无人居住,成为死城。

有不少城市领导者,对建大都市情有独钟。岂不知大有大的难处。大型城市在获得集聚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和政治、文化发展上各种好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由于“大”而引起的各种问题,即人们常说的“大城市病”。因此,构筑新的先进的城市发展理念,不能只看到“大”的好处,而无视“大”的坏处。大、中、小城市均有自己的合理定位和优势,不能盲目推崇“大”和硬性追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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