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再反思

发布时间:2014-08-20    

文/李煜兴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部分国人集体闯红灯的现象被网友称之为“中国式过马路”,话语之间透出无奈的调侃和反讽。中国式过马路危害公共交通秩序,蕴藏着巨大的危险,既是一种社会陋习,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已然演化成为我国城市治理与交通管理的沉疴痼疾。

毫无疑问,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是国人素质低下、道德失范的表现,根子依然在国民规则意识、法治理念淡薄。因此,加强教育,提高人们的文明出行素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作为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国式过马路恰如社会转型期我国所面临的许多其他社会问题一样,有着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多重背景,是“多因一果”的产物。治理起来,总感觉如一团乱麻,千头万绪,无从下手。

关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早有明文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这也是目前治理行人闯红灯的直接法律依据。遗憾的是,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此前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却很少被惩处。为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呢?其一,执法机关人力不足、调查取证困难、执法方式单一;其二,对于行人而言,则是现行法律的惩罚力度很小,违法成本很低。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背后则是法律被束之高阁、虚置虚化,法律的严肃性和法治的权威被消噬殆尽。

再深入一步看,在交通立法和制度设置上,道路安全与效率价值的错位、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道路通行权益配置的非均衡化则是导致闯红灯现象的现实根源。当前,我国城市道路路网规划不科学、道路路口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设计非人性化问题比较普遍。这些问题并非单纯的硬件与技术层面问题,其凸显了我国交通立法与制度设置层面的价值错位与权利配置失衡问题。过多地考虑交通运行效率,而牺牲行人的通行安全与快捷;道路权益分配,过于偏向机动车,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被严重挤压。比如说,在一些复杂路口,交通信号灯的设计倾向于满足机动车的直行、左转、右转的需求,行人需要等待相对漫长的时间,而留给行人的通行时间被压缩到难以从容通过路口。正是这种价值错位和路权配置失衡导致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只好无可奈何地放任闯红灯行为的蔓延。

2013年年初以来,北京、南京、杭州、西安等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对“中国式过马路”说“不”。但从整体治理效果来看,严管严罚未能有效管住行人“失控的双脚”。集中治理后,行人闯红灯现象并未得到明显改观。对于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人、车与路之间的固有矛盾将长期存在,根治中国式过马路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奢望一治就灵,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更要有新思维和新方式。

首先,合理分配路权,做好顶层设计。人的生命与安全价值高于效率、秩序与财产价值,这是现代法治必须坚守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侧重于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亦应当成为交通立法和制度设置的出发点。相较于驾车者,行人处于弱势地位,在交通事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得到法律的更多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在现有交通硬件设施的情况下,应该首先保障行人的便利通行。在城市道路路网规划、道路路口设置、交通信号设计等方面也应当为行人的通行提供便利。如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上,为行人、非机动车设计建造更多人性化的天桥、地下通道等专门通道设施;交通信号等的设计尽可能缩短行人的等待时间与预留充足的通过时间。

其次,注重制度细节,增强可操作性。“中国式过马路”成因复杂,但粗犷而非精细化的制度设置模式导致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是其重要诱因。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应当更加注重制度的细节,进一步弥补完善制度的人性化缺陷,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电子监控执法、社会公众参与执法、调查取证程序、方式、效力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于各城市所涌现的诸如安排劝导员、安装语音提示器、让闯红灯者限时执勤等创新做法,亦应当明确其法律上的地位与效力。

再则,突出综合施策,加强协同治理。根治行人闯红灯行为,需要树立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理念。其一,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协同。政府肩负着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交通设施与交通服务,缓解交通产品供给与交通服务需求之间紧张关系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在交通治理的决策、执行与监督全过程中听取民众意见,吸纳民间智慧,鼓励民众进行执法辅助,增强交通违法治理的民意基础与可接受性。只有构建政府与社会、交通管理者与行人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才有可能推进交通违法痼疾的治理进程。其二,交通硬件设施与交通软件管理的协同。优化城市道路路网规划,提高交通管理智能化水平,完善交通标志设施,对信号灯、斑马线等交通基础设施采取人性化设置,充分考虑行人的交通需求,推进交通硬件设施与交通管理、交通文明等软件环境的协同发展。其三,处罚惩戒与教育奖励相结合。严格依法,加强对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执法惩戒力度,这是推动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但是处罚惩戒并不是目的,关键还是要让行人形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打造一种行人不能闯红灯、不敢闯红灯、不愿闯红灯的良好交通法制环境。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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