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成法的现代启示

发布时间:2014-08-21    

文/郑 蕊

明朝中叶以后,各种吏治顽疾凸显,行政效率日趋低下。有鉴于此,内阁首辅张居正力推考成法,着力解决人浮于事、作风散漫、诏令不行、有法不循等官场陋习,取得显著效果,成为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中最有代表性的做法之一,至今仍有启发意义。

明确考核期限与内容

当一个社会承平日久后总是会漫逸出人浮于事、不重实效的浮夸风气。明代后期,行政系统日渐僵化、行政人员互相推诿、机关公务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突出。

考成法提出“立限考事”、“以事责人”。要求各地各级行政部门将本部门所有事情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列出处理各项政务的先后顺序和完成的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官员们承办的所有工作都登记在册,并订立完成期限,这些就成为考核的内容,简单明了,一看便知。官员要想通过考核,必须赶在规定期限到来之前完成任务。这样一来,彻底杜绝了办事拖拉的现象,行政效率大幅提高。

具体的操作方法为“记账”考核。中央的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对违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同样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通过这样的“记账”考核,官员的考核实现了“月有考,岁有稽,使声必中实,事可责成”。

完善稽察问责机制

推行考成法的目标是“上有立法下必行之,上有言下必听之效之。”

史载,实施考成法后,政令下达,“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

这一效果的达成源于考成法有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张居正在奏疏中提到:“抚、按稽迟者,部举之,部、院容隐欺蔽者,六科举之;六科容隐欺蔽者,阁臣举之。”即通过完善“内阁——六科——六部——地方抚、按”的监察体制,使内阁控制六科,六科督察六部,六部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抚按官,再以两司督察府州县官。此外,除设六科,明代还有传统的监察机构——都察院。通过完善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与专门机构的巡视相结合的制度,张居正强化了内阁的权威,从而掌握对各级官吏的监察大权,以此保障了政令自上至下畅通无阻。

考核结果决定官员升迁

考成法要求各级官员对中央颁布的政令执行有结果,有一个清清楚楚的交代。官员们自己说过要做的事,究竟有无完成,朝廷通过考成法很容易获得一个清清楚楚的了解。事情没完成,该降级的降级,该罚工资的罚工资。事情做得好,工作业绩佳,该升官的升官,该发奖金的发奖金。官吏们要想保官升官就必须踏踏实实办事,来不得半点虚假。

为了使官员充分重视考成法,张居正将考核的成绩与官员的升迁挂钩。在考核中,将秉公办事、实心为民列为上考,专靠花言巧语、牟取信行的官员列为下考,对于那些缺乏办事效率的冗官,尽行裁撤。如万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抚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万历四年(1576年),朝廷规定,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者一律处罚。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山东有17名、河南有2名地方官因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张居政当政期间,裁革的冗员就占到了官吏总数的近十分之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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