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权价值评估的逻辑

发布时间:2014-08-21    

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的交易、质押、投融资都离不开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这需要评估人员能够提供一个合理公允的市场价值。

文/肖劲松

文化创意的知识产权是指对文化创意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资产,以人的智力创造为核心。在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业的资产结构中,知识产权是核心资产,是保护和传递文化创意价值的重要保证。

与传统工业、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专利型”知识产权结构不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在价值内涵和属性上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征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进而影响到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选择和参数确定。

1.以著作权为主。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其中,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占有十分重要而突出的地位,它体现了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与创意行为之间的关系。美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就叫版权产业,足见著作权在其中的重要地位。依据著作权资源的使用程度,文化创意产业的著作权可以分为四类:核心著作权产业、交叉著作权产业、部分著作权产业和边缘支撑产业。核心著作权产业是核心中的核心,主要指文化艺术类服务业;交叉著作权产业则是指为实施创意和生产制造的文化装备产业,如动漫游戏制作设备、影视拍摄与后期制作设备、演艺舞台设备、文化创意内容产品的传播设备等;部分著作权主要与设计类行业相关;边缘支撑产业主要指服务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物品宣传、传播、销售的行业。

2.高科技性。当今世界,科技与文化融合态势凸显,科技交融渗透到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的各个层面和关键环节,增强了文化自身的感染力、表现力和传播力,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支撑和重要引擎。由数字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掀起的高科技浪潮在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的同时,还催生了一大批新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业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形成、传播都离不开高科技,高科技是文化创意产业价值传递的重要手段,提高了创意产品的传递速度,降低了传递成本,进而提高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价值传递和衍生的效率。如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三网融合”和移动终端的快速发展,影视、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播放和便捷获取,从而大大拓宽和提高了影视剧和资讯的著作权的收入。

3.高增值性。文化创意产业具有双重价值体系,分别建立在有形产品和无形的知识产权基础上。有形产品价值体系中,当知识产权获得以创意产品为载体的商业化开发,赢得了消费者和市场认可之后,就可以在市场交易中为企业实现长期收益;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中,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企业并购等交易为企业获取收益。文化创意产业的高增值性,主要源于高品质的文化创意可以赋予产品较高的附加值。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文化创意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价值中,不仅包括基本的功能价值,而且还拥有较大比例的观念价值,消费者愿意为此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文化因素和创意内容的设计、表达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成为观念价值的载体,从而实现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也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获取较高的附加值提供了基础条件。

4.强衍生性。文化创意产业关联度广、渗透性强,具有“火车头”效应。文化创意知识产权随着产业链的扩展、延伸,其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大,并渗透至多种行业和领域,进行增值和辐射。如动漫游戏产业向玩具、服装、图书、影视、主题公园等领域拓展,衍生出衍生品授权、知识产权交易,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多元化的收益。据统计,迪士尼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动画制作、主题公园和衍生品授权。其中,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各种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交易(包括图书、杂志、玩具、礼品、家具、文具等)所带来的衍生品层次的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比重高达40%

5.高风险性。文化创意产业生产的创意产品多是满足消费者精神需要的艺术、文化和娱乐产品,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需求和效用受到文化差异、时尚潮流、时机选择、宣传炒作、社会背景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市场需求呈现出多层次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在信息时代,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辐射、更新很快,也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带有强烈的空间模式色彩和短时性逻辑,变现能力弱。此外,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是基于某种精神消费的创意而生成,多偏重于保护文学、艺术、科学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而且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因此,相关作品的创意很容易通过演绎和改变,被他人窃取和利用,如盗版、山寨现象,权利人的利益容易遭到侵害,且侵权诉讼时的侵权责任认定较一般知识产权更为复杂。这些因素都导致投资者在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决策时面临很高的风险。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和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在价值评估中需要特别注意:

综合考量,系统评价。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在评估时要充分考虑特殊性和相关的影响因素,全面综合考虑、系统评价,确定其价值。这就要求,高度关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文化属性、法律属性、技术属性和风险属性对价值的影响,将这些影响因素合理地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成本、收益、寿命、折现率等评估参数中;同时要考虑评估目的、产品特性、市场因素、价值实现途径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理清关系,突出重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数目繁多,且权利内容复杂,企业可能同时拥有多项知识产权,每项知识产权又可能包含多项财产权利。因此,在评估中,需要分清知识产权相关收益的来源,涉及多项知识产权时,需要进行合理的利润分成分析。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的高增值性、强衍生性,要求评估中需要结合知识产权的收益流尽可能考虑周全合理。鉴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以著作权为主,需要重点关注著作权法律的相关因素分析及其对著作权价值的影响。同时,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高风险性,需要将相关风险因素合理地体现到评估参数的考量中,如收益途径中的风险报酬率参数或成本途径中的经济性贬值参数等。

勇于探索,激励创新。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文化、科技的深度融合,新的文化业态、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别和特征也不断呈现新的变化。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无法完全照搬传统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技术手段,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期望利润法、现金流折现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评价方法面临着挑战。如市场途径的评估方法可能面临历史数据和市场可比信息缺乏的问题而失灵。这就需要结合知识产权的文化、艺术、法律等属性,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前景,大胆探索新的、适宜的评估方法、参数。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新,其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评估要本着为激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收益、惩治侵权行为服务。

明确目的,多方兼顾。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应该结合具体的评估对象、目的、价值类型以及价值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交易、担保融资、投资、企业产权变动和诉讼等。在各种评估目的下,应采用相应的评估程序与方法。如收益途径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最常用方法;成本途径法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价值评估和新研发的知识产权评估中常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价值在企业价值中的比重很高,但账面中难以得到真实体现,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能局限于历史或者当前盈利情况的分析,需要结合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使用估值技术预测其未来的获利能力。涉及企业并购时,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应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关注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协同价值。

(作者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总裁,科技部“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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