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卜安洵
在2014年度博鳌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再次就改革发声,表示:“我们将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尽管放权已成各界共识,但放权从理念到口号再到具体行动的漫长过程中,难免受制于利益或认识而导致对“政府放权”的误读。从细处追问政府放权,内容远比远观显得丰富。
政府与市场主体
应是“上下”关系,还是“平等”关系?
政府放权是国家治理模式的进步。与之并不协调的是,很多人对此的颂扬却陷入“高低上下”的封建意识而不自知。
即便是“高大上”的学者,仍免不了这种潜意识。就如常用的一组比喻为例——政府要当“掌舵者”,让市场主体成为“划船者”,即政府要管好重大的方向,而具体执行则可放开。这是相当普遍的论调,其核心是:政府做大判断大部署,而小判断、小作为可以留给老百姓。似乎是,政府在上,市场主体在下,这就是放权、让利、搞活。但若继续追问,大方向难道不应是市场主体共同选择吗?“掌舵者”难道可以自行决定航行的大方向?
关于二者关系问题,其实李克强总理早有说法,即“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行,政府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此,我的理解是:政府、企业、社团是平等的法人主体,即便是自然人,也是平等的权利主体。政府是公民公治的服务机构。政府放权,只是公治机构为公治效果而作出的公共决策。若要探究本质,政府并没有公众之外独立的利益,因而更没有公众之上独立的权利。所以,政府的放权,本质上应是公众减少了对其的授权。
如果始终将政府视为民众之上,而不能在法律架构下平等对待。那么放权就可能仅是现实考量下的一时权变。一些表面化原因则成为政府放权的根本性动因。譬如政府要减负降本,或者要减责省事,抑或是国际化的倒逼。
表面化的改革解决不了本质性的问题。高高在上的政府,不可能适应现代化的社会。而一旦思想和制度真正突破,则如李克强总理所言,“市场中蕴藏着巨大的活力,人民中蕴藏着无穷的创造力”。
放权与行权方式改变
是否应有所区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被视为政府放权的代表性动作。其中“公司注册条件的放宽”及“年检的简化”等,更是引人关注。我们不禁要提出一个问题:“条件放宽”或“手续简化”,是不是放权?
类似的例子也有,比如一处公路收费站将收费标准从20元降至10元,或者开通了ETC服务,这是收费权放弃了,还是仅调整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这还类似老师通知学生说,他将对学生作业进行抽样批改,而且从打分变成打等级,该老师是放弃了批改权?还是仅调整了批改方式?
显然,行权方式改变还是与严格意义上的放权有一些不同之处。至2014年2月前,国务院已数次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毫无疑问,所有“取消”审批的,都是标准的放权。而那下放的权力,严格来说应当是行权方式的改革。因为上级政府权力下放给下级政府后,权力行使主体仍是政府,只是通过政府中不同层级分工调整提高权力行使效率而已。
虽然行权方式的改革不同于放权,但仍有其进步意义,这是毋庸置疑的。
政府放权于社会,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越多越好吗?
政府向社会放权的重要方式,就是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这不仅可以激发社会力量,还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需求。
然而,被放大了的采购则可能蕴含负面效应。公车改革,需要市场提供公务出行服务;官邸改革,需要市场提供公务住宅服务;规划、环保、信息等等公共管理,需要更多的社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这样看,似乎政府采购是为自己减少办事机构和配员,而借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但如果原先庞大的公务员编制并不减少,那么新增采购的巨量服务外包,岂非更加重了政府运营负担?
问题的另一面是:为什么要通过政府采购后由第三方再向民众提供服务?要知道政府采购的钱,正是民众的税款。为什么不能让民众用自己的钱,购买自己所需的服务?这里就需要确定政府采购的“边界”。有四类需要,是政府采购的本份:一是零散消费,通过集中采购实现规模效应。比如公路,不可能每人在零星的出行需要时,独立铺路架桥。二是无形消费,难以计量、计质,因而很难通过大众化的交易而获得。比如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三是复杂消费,供需之信息、资格不对称,民众作为个体的自我能力,难以保障自我利益。如国际贸易中的规则判断等。四是人格消费,身份、尊严、隐私等合法需求,需要公共体制和安全、秩序、环境等基础性服务。
除这些之外,政府应放弃代为采购的冲动。与此相关,政府更要严控自己除合法税收之外,获取财富的冲动。如各种非税收入、投资收益、彩票公益金等。
(作者系江苏大任管理咨询公司首席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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