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稳定就没有农村土地改革

发布时间:2014-12-16     作者:惠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但全会后国家随即加强了对于小产权房交易等的限制与打击,引发一系列讨论。在我看来,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不讲条件和时机,而上述举措,恰恰能够降低矛盾风险,为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和稳定局面。 

  中国现有土地制度是人民公社的产物。在建国初期,我国秉承革命战争时期的土改思路,以分田到户明确农民的土地个人产权。之后到人民公社期间,农村产权制度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级社,农民仍然有土地个人产权,但集体合作的劳动形式基本确立。第二阶段为高级社,社员私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但农民名义上仍然有退社自由。第三阶段即为人民公社,农民不再有退社自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被固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大规模调整大跃进以来的政策和规章,但在调整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同时,并未涉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构成了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自由流转的最大法律障碍。尤其是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主要以政府征地后招拍挂出售的途径实现土地产权变更,亦造成了农民的被剥夺感和广泛的矛盾争议。 

  大跃进深受极路线影响,严重破坏生产效率和生产力发展,这是党史国史中没有争议的结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相关改革思路符合中国国情,也是对于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积欠的纠偏。 

  然而,让不少人疑惑的是,在明确未来发展方向的同时,国家又加强了对农村集体土地自发交易的控制。放眼长远不难发现,这一看似矛盾的举措,实质上有利于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风险。在法治的环境下,任何法律规章,只能以颁布的时间点开始对今后的行为进行规范。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面,如在规章出台之前存在大量民间交易,则法规出台后政府将面临极大挑战——如何界定产权。当前的交易,虽然土地名义上已经交易给市民,但农民仍然在法律上拥有土地产权。如未来确定农村土地或土地中的宅基地可自由流转且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土地价格必然出现大幅度上涨。此时,名义上拥有土地产权的农民和此前事实上已经购买了土地的市民必然发生利益冲突。 

  笔者在基层调研时,干部普遍有这样的判断:相当一部分民众仍然存在赢了收钱,输了掀桌子的朴素价值观。如我们设想的问题当真出现,很难确定有多少人会愿赌服输,群体之间的对抗可以预期,甚至土地制度改革的拖延、流产也可以预期。可以认为,严禁小产权房交易等非法土地流转行为,恰恰是为了给土地制度改革创造机会。毕竟中国近现代史已经说明:没有稳定,就没有改革。 

说清楚这个问题,是因为目前部分干部已经出现了思想混乱。或是因为国家对小产权房交易的严控高压态度,而对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产生怀疑;或是从报告文本出发,认为所谓严控高压只不过是临时性政策,仍然变相纵容小产权房交易。明确政策规划和现实政策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干部严格执行上级要求,有利于避免误解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决策者理清思路和把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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