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现代法治国家,必然是司法享有权威、受到尊重的国家。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尊重司法。可以说,是否尊重司法,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水平高低的“试金石”。在实际工作中,尊重司法表现为尊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社会纠纷。
尊重司法在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
“法治”要求建立一个有效机制来明辨是非、划清责任以公正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这个机制最后一环就是司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越发集中和突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大渠道:一是诉讼,二是信访。诉讼案件的增长是我国法治进步、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的体现。信访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众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但其弊端也日益突出,亟需将其纳入司法途径进行规范完善。日前,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转变。
某地法院有一个案件的处理,发人深省。法院办结了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件,判决离婚,房子给男方,男方给女方7万元的住房补贴。过了几年后,男方来到法院信访,提出不服判决,7万元不应该给女方。法院对他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后,他跑到当地市政府门口静坐示威。之后市政法委就打电话下来,然后区政法委书记把院长找去,对他讲,不就是7万块钱吗?你给他就是了。7万元解决一个上访,解决上面挂的一个名字,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绩。法院最后在内部经费中调了7万元,给了这个人。这个案件的处理,与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背道而驰的。从根子上来说,是不尊重司法。
在实际工作中尊重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必须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哲学,打破“越维越不稳”的“信访怪圈”,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手段,是公民维护社会正义的制度设计,是和平解决纠纷、避免人际关系暴力化的一个最优途径。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让大家生活在明规则中,而不是生活在潜规则下面,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正义感,使人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美国有个拆迁案的处理非常有启发意义。有一个人花了5万元买的房子被法院裁决限期拆迁,法院下发强制令,限令他3个月内拆迁。拆迁补偿款是12万元,他的房子赚了7万元,但他不同意拆迁。最后房子还是被强拆了,这是按照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的。这个人不服,他就跑到参议院去表达不满。参议院了解到他对判决的不满后召开听证会,对判决依据的法律进行重新论证,后来相关的法律就进行了修改完善。这里我们注意到,参议院并没有下达一个命令说让法院怎么审判,而是了解到了民意之后,发挥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作用,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尊重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有限行政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落实到强化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政府行政权力运作的法律监督上。在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它们都对行政机关起到监督作用,但其中司法监督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方式,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司法监督的主要手段是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纠正违法行为,化解官民纠纷,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是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保障作用。
首先,依法接受监督。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诉讼义务。通过行政应诉,不仅可以纠正自身错误,吸取经验教训,也可以维护行政权威,提高政府威信。但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按应诉规则规定出庭应诉,多数行政机关不按应诉规则规定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缺乏诉讼当事人身份意识,主动沟通不积极不到位。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全面履行行政应诉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同时,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其次,正确对待监督。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告官”案件不断增多,各级领导干部应转变观念,面对行政诉讼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转变“当被告不光彩”、“被人告就是违法”等错误认识,只有习惯了依法行政,才能习惯于依法接受监督。
尊重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
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突出,人民群众非常渴望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利益。但是,目前司法权威严重不足,甚至司法有被其他机构、其他解决方式所取代的趋势。如解决上访问题过分依赖党委和政府的作用,把司法丢到一边,司法地位被弱化。要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必须回到司法的轨道上来,树立司法的权威。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艰巨。在此背景下,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尤为紧迫和必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法治在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必须建立起独立的司法体系,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处理好自身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杜绝一切法外干预。
人民法院审判本来不应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但是现实中人民法院却无法摆脱行政机关对个案的干预,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干预卑屈顺从的奇怪现象。如重庆某工业区管委会就当地的一个养殖户的案件,给法院发出了一份措辞强硬的公函,要求“法院不应采信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公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后来法院真的是按照行政公函来判决。又如,四川某市土地纠纷案件中,该市国土局发了一个公函,要求不要马上判,等他们那边办完手续后再判,法院也照办了。这种事情看来很个别,但是实际上反映了我国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干预无能为力的现象,反映了我国司法不独立的问题。
当下,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司法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意识很强,仍然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懂法治、讲法治。为此,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规则,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讲话、文件、指示、批示发号施令的旧习,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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