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脱人治思维的羁绊

从领导干部接访谈起
发布时间:2014-12-19     稿件来源:《群众 • 决策资讯》     作者:胡赣江    

 

从中央到地方,从“一把手”到分管领导,主动到信访一线接访,解决了不少现实问题。但是,部分领导干部在其中暴露出来的“人治思维”值得警惕。有媒体报道,某领导下访时,遇到一个长达8年没有解决的执行案件,现场拍板就解决了,并给了当事人5万元的救助款。难解决的问题似乎只要引起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就能立马解决,领导干部俨然成了解决一切矛盾的“万能钥匙”。如何正确认识、理性分析接访行为,引导领导干部挣脱人治思维惯性,既是规范接访行为的必然选择,又是培育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接访“以言代法”具有现实基础

不少领导干部在接访中尚未摆脱人治思维的惯性,其原因无疑是多重的,也折射出当前社会维权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行政权限不清等问题。

重道德轻规则的传统文化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无论是传承数千年的孔孟思想还是伦理道德体系,都强调个人道德修养,对制度缺乏应有的崇尚。历朝历代口口相传的“青天”因其能主持正义、敢于为民做主,备受群众敬仰。受这一传统文化影响,群众把领导干部当成“父母官”,期许“父母官”们能够如“青天”一样为民做主。于干部而言,也希望多行解民忧、暖民心之举,树立自己的“青天”形象。

社会治理中产生的矛盾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和。一些疑难信访问题与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乃至政府直接插手经济领域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通过正常司法途径往往难以解决。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这些疑难信访问题,“说话管用”的领导干部当然更受青睐,群众似乎只有见到大领导时才能讨到说法。尤其在“一把手”参与接访的时候,群众期望值更高,前来反映诉求的群众也更多,期望能够“现场拍板”解决一些问题。

社会治理机制缺失需要行政权力进行填补。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公众需求的发现、维护和满足过程。在当前公众利益协调机制尚不够健全完善,公众维权成本较高、通道不畅的情况下。弥补维权机制的现实性不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解决社会矛盾,来得更为有效,由领导干部直接处理社会矛盾也就成为阶段性必然。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领导干部“有所作为”。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经济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领导干部参与接访可以突破一些障碍,“短平快”化解一些社会矛盾,集中解决一批疑难信访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领导干部在接访的过程中也偏好于“快刀斩乱麻”、“特事特办”,向下属单位作出倾向性的批示办理意见,有时即使在政策、法规执行上有所突破也在所不惜。

认清领导干部“人治偏好”的负面效应

领导干部接访能有效解决群众办事中层梗阻、部门不作为等问题,但仅仅依靠领导干部“特事特办”解决社会矛盾,尽管在个案处理上可能提高了办事效率,但因其“人治偏好”的实质,有时也难免偏离法治轨道。

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领导干部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难免带有浓厚的个人主观色彩,在较短的时间内单方面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很难作出客观的评判结论,仓促“拍板钉钉”容易导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同时,领导干部职务高低不同,掌握的政治资源也有较大差异,按照领导干部的能力或主观意愿解决问题,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信访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途径之一,领导干部接访更是一个狭窄的维权通道。领导干部直接作出“重要批示”或“限期处理”,势必助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心理,把社会的公平正义寄托在“青天”身上,这明显与法治社会建设背道而驰。同时,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处理不好向上找”的不良风气,只要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向上找“青天”的脚步就不会停息,引发一些不必要的重复访、越级访,甚至缠访、闹访等问题,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

影响了部门依法行政。对于职能部门而言,处理问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遵照法定或规定的程序,但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下级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很少有拒绝的余地。有了领导的“批示”意见,下级部门迫于压力,不得不顺着领导的意思特事特办。“畏权不畏法”成为一些部门办事的“潜规则”。更有甚者,为了迎合上级领导,一些部门简单地“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宁可放弃原则,冲撞法律底线,也要把领导交办的工作做好。

强化了“官本位”思想。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仅仅依靠领导干部的“指示”解决社会矛盾,势必放大了权力的影响力。俗话说:“没有办不成的事,只有找不对的人”。倘若如此,群众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是思考怎样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是极力找熟人、找关系、找领导,实际上强化了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的“官本位”思想。

领导干部如何更好地以法治思维用权

从“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化,对于规范领导干部接访行为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当然,从领导干部接访的视角探讨依法行政问题,并不是否定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而是要探究领导干部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如何更好地以法治思维用权的问题。具体来说,至少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用权与用法的关系。在一些信访当事人看来,只要领导干部“发话”,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但是作为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权力既非万能也非随心所欲,所有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处理好用权与用法的关系,要求领导干部自觉用法治思维想事,用法治方式做事。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考虑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还应客观而经常地审视自身行为,确保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手段合法。

二是处理好个性与共性的关系。领导干部用于接访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群众能够得到领导干部“亲自接待”并且妥善处理的机会也是少数。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接访过程中注意面上的问题解决,不能谁来找了就解决谁的问题,谁不来找了就装不知道,让自觉守法的老实人吃亏。对接访暴露出来的个案,要由点及面、举一反三进行梳理排查,对类似的人和事都要一并考虑,统筹解决。

三是处理好情理与法理的关系。基层矛盾千差万别,群众的诉求内容也不尽相同。领导干部在接访过程中,不但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更要冷静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法理。对于合情合法、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情、不合情也不合法等情形要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切不可意气用事,随意表态,更不能敷衍当事人,当然也不能简单转移矛盾,直接将问题签给下级部门了事。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领导干部带律师接访、领导干部牵头多部门现场会商机制,为领导干部依法接访处访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是处理好调处与预防的关系。通过接访处理社会矛盾毕竟只是一种被动的处理方式。领导干部在接访过程中,不仅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不仅要亡羊补牢,更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注重反思问题,深入思考如何避免类似矛盾和问题的发生,防止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衍生新的矛盾,“按下葫芦浮起瓢”。同时,在涉及民计民生和群众切实利益等决策事项时,要进行充分的社会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防止因决策不当而引发社会矛盾。

(作者系中共宿迁市宿豫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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