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序渐进开展法治思维“建设”

发布时间:2014-12-19     稿件来源:《群众 • 决策资讯》     作者:刘小冰 张治宇 纪潇雅    

 

法治建设是法治思维参与其中的理性实践活动,法治思维是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思维,说到底就是人们将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谈到法治思维的形成,它既是一种“养成”过程,也内含着“建设”的要求。

法治思维为何需要“建设”

“养成”不等于自然生成。法治思维确实有自觉的成分,这是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对大量涉法现象进行深入思考,基于自己的价值选择和经验积累,会慢慢形成对法律和法治现象的看法。但是,所谓“养成”,是指“培养而使之形成或成长”。可见,“养成”并不是完全纯粹盲目的自觉和长期缓慢的生长,法治思维的养成必然带有政治社会的主观建造和设计。可以说,所有政治社会中的思维,尤其是那些占主流地位的思维,都不可能不是“建设”的结果。

从内在结构上看,法治思维也需要“建设”。有种观点认为,根据法治思维在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的运用,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这是普通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二是逻辑推理层次,这是法律职业人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三是综合决策和制度建构层次,这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笔者认为,三个层次的划分可以成立,但某个层次只属于特定阶层的看法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即使是普通社会成员也需要“逻辑推理”、“综合决策”。反之,领导干部也需要“认知判断”。然而,无论哪一个层次的法治思维,都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既需要由内而外地自觉培养,也需要由外而内地加以建设。

从现实状况来看,法治思维更需要“建设”。在实践中,应该将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道德思维、人治思维、权力思维区别开来。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道德思维对法治思维来说有利有弊,人治思维与权力思维则是“反法治思维”。“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领导就得骑马坐轿,老百姓想要公平?臭不要脸”等雷人雷语实际上是通过“权力修辞”反映出来的“反法治思维”。应该看到,法治思维至今为止并没有成为占主流地位的思维方式,这既与我国长期的封建传统有关,也与现实中没有有意识地开展法治思维建设有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思维,适度限制和控制道德思维,坚决排除和批判人治思维、权力思维,大力培养和建设法治思维。

中国正在发生巨大的社会结构转型,我们无法想象在这样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近千万干部的大国,会完全自觉而迅速地形成法治思维。这就需要中央和地方将法治思维的建设纳入到整个法治建设之中,栽培之、呵护之、壮大之、繁荣之。

法治思维该如何“建设”

法治思维属于精神层面的存在,那么精神层面的存在又该如何建设呢?是不是只能搞搞思想教育、宣传动员,甚至是类似“狠斗私字一闪念”式的精神洗礼?

从各种现成的经验来看,形象和直觉的塑造显然有利于思维的建设。法治思维的建设需要有一些直接触及“灵魂”的举措,这些举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类,如教育、培训、宣传、动员和价值、目标、愿景等;还有一类是非语言类,如标识、仪式等。

对法治思维建设影响最大的应该是法治本身的建设。第一,完善立法是前提。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前提是要有规则。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这个“基本”意味着体系和框架已经构建、关键性的法律已经制定,但还有很多配套实施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立法,又谈何法治思维?规范执法是重点。执法者在执法中必须只对法律负责,法律的权威高于上级部门的意志和红头文件。政府执法必须学会“恪守法律”,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的原则,公权力不得随意越界。同时,政府执法必须学会“体悟法律”。这意味着执法不仅仅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则,还要通过体悟法律原则的方式在个案中彰显法治精神。强化司法是关键。思维方式的强化需要必要的挫折记忆,这就是俗话所说的“吃一堑、长一智”。司法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意味着当执法者的执法活动违背了法治的思维,出现了法律瑕疵,将收获败诉的苦果,这种苦果反过来将形成强烈的精神刺激,最终强化执法者法治思维的内化和固化。因此,通过保障审判独立、扩大受案范围、完善审判方式等措施强化司法将是推进法治思维建设的关键所在、点睛之笔。

环境的营造对法治思维建设的作用较为间接,但更为根本。存在决定意识,存在自然也决定思维。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发展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客观存在。所以,更为根本的建设方式是完善法治思维可以扎根的客观土壤和环境,让我们播下的法治思维的种子可以成长为参天大树。如果忽视了后者,那么难保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因此,建设法治思维,需要注意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谐社会、依法执政等整体环境的建设。需要注意的是,法治思维建设既意味着个体思维方式的重构,更意味着群体文化的改造。发源于农耕文明和乡土社会的中国传统文化长期缺少规则思维和权利思维等文化基因,这意味着法治思维建设作为一项文化改造工程,其任务也最为艰巨。

法治思维“建设”的节奏

一切文化变迁都要经历一个复杂而缓慢的过程,任何企盼法治思维建设“大跃进”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有害的。因此,分阶段推进可能是一条务实的法治思维建设之路。

第一阶段是“亲近法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完善,让大家明白并亲身体会到法律“管用”、“好用”。只有管用、好用,人们才会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处理问题,而不是从托关系、找门子的角度去处理问题。当人们凡事都能从法律的角度“多个心眼”,法治思维建设初级阶段的目标大概就能达成了。

第二阶段是“热爱法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进一步完善,让大家明白法律不仅“管用”、“好用”,而且对于我们的生活十分“有用”。当人们明白法律应该成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能够帮助人们准确作出自己的行为预期和利益预期、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有序和谐并进而热爱规则之治下的生活方式时,法治思维建设中级阶段的目标就肯定达成了。

第三阶段是“信仰法律”。通过民主制度、市场体制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落实和推进,公民能够充分自主参与立法,法律能够切实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实际需要。这时,大家就能够明白法律不仅是维护权益的主要利器,也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方式,更是人类崇高价值的终极载体。一句话,当人们能够明白法律负载了正义的精神,彰显了人性的尊严,并进而对法律发自内心地信任、信服乃至敬畏时,法治思维建设高级阶段的目标就必然能够达成。

有人说,法治建设是一种想法、说法、做法。法治思维建设何尝不是如此?我们必须从内心深处信仰它,通过多种手段宣传它,更需要通过大量有效的法律实践持续推进它。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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