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4-12-19     稿件来源:《群众 • 决策资讯》     作者:汪永清    

 

我们讲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我们讲的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作为规则思维,法治思维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即使适用规则眼前会产生不尽如人意的结果,也不能以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排斥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为借口突破规则。二是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法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治理。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的主体是人格化的,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权力的主体是非人格化的,不能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如果权力的主体人格化,就等于把权力与特定的人和利益挂钩,就会导致公器私用、以权谋私。

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一方面,法治思维以界定、分析权利义务为主线。其实质就是不断界定、分析、称量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限度。另一方面,法治思维具有推定特性。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主线。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权力问题上,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还有一些特定的推定内容,比如无罪推定原则、负面清单制度等。其功能是每做一项权利推定,就是给公权力划定边界。

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一是机会公平。先来先得、抓阄决定胜负都是机会公平的经典例子。既定程序对每一个人都是相同的,按程序办事,最终结果即使不尽如人意,但因公平、透明,各种不满都会自我释然。二是中立公正。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方式,违背了程序中立公正原理。执法和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如果不能中立公正行使,就会导致寻租越轨。三是权利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权利受到侵害,都应通过平等机会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济。权利救济渠道是社会关系修复的主渠道,对维护社会秩序作用重大。

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管会不会引发新问题;为了出台一个政策,不管会不会引起负面效应。

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作者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摘编自《求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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