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战略决策,为江苏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让普惠金融之活水灌溉小微经济之树指明了方向。
一、普惠金融兼具包容性、可持续性和创新性
普惠金融最早由联合国于2005年提出,意指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从其构成要件来看,普惠金融具有包容性、可持续性和创新性等显著特征,包容性发展以商业可持续为前提,改革创新则为服务的普惠和金融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包容性是普惠金融的根本目标。普惠金融的核心是金融的“普”和“惠”。所谓“普”,是指金融及金融服务的外延要扩展,要重点向小微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延伸。所谓“惠”,是指以合理的价格或可接受的成本向客户尤其是弱质经济、地区和人口提供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可持续性是普惠金融的基本前提。普惠金融归根结底是“金融”,是一个在商业上能赢利、可持续的产业,这是普惠金融区别于财政转移支付和扶贫慈善公益组织的重要特征。只有确保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在商业上可持续,才有可能实现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长期提供金融服务的包容性。
创新性是普惠金融的内在要求。普惠金融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分散农户,不仅要满足服务对象“短、小、频、急”的融资要求,还要应对行业弱质风险和抵质押物缺失等的挑战。供需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和成本收益不对称等发展难题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来破解。
二、普惠金融服务契合江苏小微经济融资需求
近年来,江苏着力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化解小微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连续5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金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并积累了一些可推广的经验。一是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小微经济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覆盖全省所有地市。二是出台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成为全国首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具的省份。三是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水平。四是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规范民间借贷阳光化运作途径,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小微经济融资服务。五是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的5‰予以风险补偿。六是构建以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为龙头的再担保服务体系,在银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构建新型风险共担机制。2014年3月末,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含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已突破两万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与此同时,我省普惠金融发展与小微经济的服务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一方面,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高、限制多,直接融资比重过低,担保、信用、信息等中介服务体系发育不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小微经济抵押资产不足、会计账目失范、信用记录缺乏等客观因素也增加了普惠金融发展的难度。金融服务小微经济还普遍存在成本高、风险大、补偿低等问题,金融机构倾向于围绕大中型企业来设计产品、提供服务,小微经济融资依然艰难。一些金融部门和机构在征信查询、融资咨询、授信承诺、财务顾问、提供担保等方面收费仍然偏高,有的甚至只收费不服务,从而抬高了小微经济的融资成本。更好发挥普惠金融支持小微经济发展的作用,亟须以改革创新来提高普惠金融服务小微经济的包容性,增强普惠金融内生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以改革创新推动普惠金融和小微经济融合发展
支持小微经济发展,既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金融业自身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扎实推进“两个率先”,加快金融强省建设步伐,必须以改革创新推动江苏普惠金融和小微经济融合发展。当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部署,着力做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动小微经济金融服务创新。作为“经济末梢”,小微经济点多面广、千差万别。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产品,为小微经济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以批量化处理实现规模经济;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思维、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小微经济网络金融服务模式。
二是强化小微经济信息服务和征信服务。小微经济融资难,表面上看是缺钱,实质上是缺信息、缺信用。要系统改造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财务类“硬信息”和企业经营及业主个人情况等“软信息”相结合,创新人品、产品、押品“三品”,以及电表、水表、海关报表“三表”等信用评审模式,加快建成集融资筛选、培育、管理以及数据分析、监测、考核为一体的小微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较好解决小微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再担保体系,推动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行业内小微企业合作互助,动员多方力量,完善征信机制。
三是构建小微经济金融服务机构体系。与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小型金融机构,在支小助微上比大型金融机构更具信息、成本、管理等优势。要立足江苏社会资金多投资难、小微企业多融资难的省情,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功能明确、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丰富小微经济金融服务机构种类,增加小微经济金融服务有效供给。引导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当地、延伸网点,把小微经济金融服务做深、做实。加快大型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提高其服务小微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四是拓展小微经济直接融资渠道。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小微企业最缺的是资本和长期投资。补齐我省小微经济直接融资比重过低、渠道过窄的“短板”,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将业务重心放到最需要支持的科技型、初创型小微企业上,帮助其孵化裂变、加快成长。鼓励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行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探索发行小微企业集合信托。依托省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创新发展“江苏版”小微企业私募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促进小微经济与省内外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五是降低小微经济融资成本。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允许列入试点银行“名单制”管理的小微企业部分转贷,降低续贷成本。鼓励各地规范设立小微企业周转资金池,为符合续贷要求、资金链紧张的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周转资金。清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行为,并通过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促进小微经济轻装起步,低负成长。
六是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有了梧桐树,不愁凤凰来。要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减少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帮助维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实现普惠金融和小微经济发展的“双加强”、“双促进”。
(作者单位:江苏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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