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决策之本

发布时间:2015-01-13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本刊评论员 刘卫东    

 

在法治轨道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同时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从法治上提供了可靠保障。全会《决定》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为依法决策提供了指南。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是四中全会强调的重要原则。改革决策与立法紧密结合,基本出发点在于把国家的立法决策、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立法草案等与执政党的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把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紧密结合,才能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先改革,后立法,通过立法巩固改革的成果。在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已经形成的今天,则必须立法先行,通过法治手段推动改革。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凸显了法治在决策中的权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对于抑制行政领域的“拍脑袋决策”、“一支笔决策”具有重大意义。法治政府首先是责任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切实保障依法决策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为不称职者、不负责者划下了一条法律红线。

依法决策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举措。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党所处的执政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面临的执政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艰巨,面临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这就要求我们把法治摆到治国理政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处理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各种问题,以法律为依据研究制定方针政策、作出决策部署。只有强化法律意识,强化法治思维,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想问题、办事情,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才能把事情办好、把民心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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