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流行一种“三拍干部”的说法,就是重大问题决策“拍脑袋”定案,对决策是否可行“拍胸脯”保证,而在决策出现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时“拍屁股”走人。“三拍干部”的“三拍”,从时间顺序上看,“拍脑袋”在前,“拍胸脯”其次,而最后才是“拍屁股”,似乎应先从治理“拍脑袋”开始。其实,“三拍”能拍起来,根子就在第三拍。就是因为可以“拍屁股”走人,所以才敢于“拍脑袋”和“拍胸脯”。可见,如果根治了“拍屁股”,就可以杜绝前两拍。
重大决策失误不能“权当交学费”
重大行政决策,例如对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及土地利用等的决策,关系到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以及敏感的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对一定区域或地方的全局利益和长期利益都具有重大影响。一旦失误,将产生极其严重后果,代价惨重。因此,确保重大决策科学正确,是党和人民的真切呼声和迫切愿望,同时也是为了防止重大决策中的部门私利、个人私利融入其中,确保每个决策都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然而,近年来,从省、市到县区、乡镇,一些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因仓促草率决策而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某市建巨型国际机场,因决策失误,不但没有带来任何收益,反而负债累累,给地方政府背上沉重的包袱;某地方领导为了制造政绩,草率决策花十几亿建广场,短时间内就因问题频出而不得不拆除,给当地经济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群众怨声载道;“造城运动”兴起之后,因仓促上马,导致房屋空置、人流稀疏、鬼城频现;而“古城热”、“故里热”中的大拆大建,造成大量遗留的欠债烂尾更是触目惊心。一些单位领导热衷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急功近利,脑袋一拍就定案而导致决策失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思与追问。
以往对安全事故追责的力度较大,但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追责制度还不健全。由于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往往以“权当交学费”为理由冠冕堂皇地打发过去,升官走人后,“烂摊子”留给后继者来收拾。即使偶有追责,也常常是运动式的前紧后松,是为了糊弄民意、取悦舆论的权宜之策。而先免后异地任用、“官复原职”甚至带病提拔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失去了追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追责机制的缺乏使得带病提拔的干部到新的岗位后又旧病复发,不断出现再次决策失误的恶性循环,也使得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频频发生。
为了防止重大行政决策的随意性,将重大决策置于法律监督之下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实际上,无论是党的决策还是行政机关的决策都早有民主决策或集体讨论的制度,但由于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决策民主化制度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常有被架空之势,决策者往往存有侥幸心理,进而滥用决策权。现在,对重大决策问题的关键不是该不该追责的问题,而是如何有效追责的问题。
应对重大决策失误的“新药方”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开了“新药方”,那就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倒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谓真正抓住了治理重大决策失误问题的关键,牵住了牛鼻子,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决策中的“三拍干部”问题。尽管保证决策科学化的途径很多,但通过倒查机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无疑是一个最有效的控制和规范决策的途径。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上升为“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体现了中央对贯彻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力度和决心,也是党在决策理论、决策机制创新上取得的新进展和新突破。
终身责任追究制是指决策者要对所做的决策负责,即使不在其位,到其他岗位任职,或者即使退休了,其所做决策一旦出了问题,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其不在位而有任何免责的情况。倒查机制是指一旦出了问题,不是就事故谈事故,而是要从事故往前查找,查找到决策的提出、决策的论证,决策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从中找出责任人,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与倒查机制虽然是不同的机制,但其具有相同的功效,都有一个向前追溯责任的问题。但其重点不只是在于让谁担责任,而是通过这些机制,让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行为真正做到负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权责统一的行政法治原则,让责任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变化而消失,让决策者“用权一时、负责终身”;其目的不在追究和倒查机制的本身,而是在于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上,当决策过程科学了,决策的实施结果就不会有大问题。实际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对官员追责不设时间限制已成为最基本的制度,不论时间多久,也不论在何处任职,不因其职务的变动、岗位的调整而有所区别,政府官员都必须对自己曾经的任何过错埋单,这样就从根子上遏制了决策者的侥幸心理。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终身责任追究制与倒查机制是一把悬在决策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时时有落下来的可能,是否落下,完全取决于决策者是否真正依法决策。当然,要充分有效发挥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倒查机制的震慑作用,提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各环节记录及归档制度。重大决策涉及方案的提出、论证、拍板、执行等诸多环节,各环节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及时对政府每项重大决策过程建立责任档案,将重大决策的每个环节和程序中各参与决策者所起到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明确记录在案,为决策后的责任追溯打下基础。只有各环节责任到人,并对决策过程中各主体所起的作用作出记录,明确在案,才能实现以后的倒查清算,并最终落实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要将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上升为法律法规。只有党的文件规定还不行,必须将之上升为具有稳定性、强制执行性的法律法规才有利于追责制度的实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虽然《公务员法》中有公务员出现相关行为时要受到行政处分的规定,其他部门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也对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是关于行政决策终身责任制和倒查机制的专门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完全适用。实际上,对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多为党的文件或地方层次的立法,比较分散,不够系统,且存在党政交错、多头立法、规定不一等问题。由于缺乏系统统一的终身追责和倒查的法律法规,使得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进行倒查和追责困难重重。而且,谁来追究和倒查,具体程序是什么,都不明晰。当下,必须建立健全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和倒查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一个独立、完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与倒查制度;建立对重大决策后的评估制度,没有后评估制度,就难以确定某一重大决策是否违法;建立统一的追责和倒查标准,以确保追责的公平和公正性;明确追责主体,因为当决策失误发生后,由谁来对决策失误者追责至关重要;明确责任形式,包括政治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尤其是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追责对象,确立“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建立行政决策连带责任制度,尤其是要追究行政首长的个人责任;制定追责程序,并使追责程序体现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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