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贯穿在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关系到区域内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决策机关有必要事先予以评估。从性质上来分析,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大多数是可行性的论证,而风险评估,则是属于不可行性的论证。从目前的实践需要来看,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即公共财政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和环境生态风险。
一、公共财政的风险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为快出政绩、多出政绩,不惜大肆举债,搞“政绩工程”,造成“上届班子的政绩,下届班子的包袱”。地方政府负债过高,欠债不还,已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所以,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牵涉到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的,进行风险评估非常必要,以避免政府盲目举债,及可能造成的公共财政资金损失。
公共财政的风险评估可以由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发展改革部门具有参与制定财政货币政策,拟订、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的职能,而财政部门除具有拟订和执行财政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外,还具有管理公共财政支出的职能。这两个部门比其他行政部门更熟悉和了解公共财政的运作程序。
公共财政要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共财政的用途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投入。这部分投入,是政府财政必须保证的,不存在风险问题;第二类是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部分投入,绝大多数是没有经济收益的,但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政府在投入时,要根据本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及社会需求程度量力而行。很多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就属于这类公共财政投入。一届政府负债,导致下几届政府的积重难返。所以,对于这类公共财政投入的风险评估,应当引起决策机关的重视。第三类是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公共财政投资。由于这类公共财政投入属于投资类的财政支出,为了减少因财政资金管理不善、使用效益不高、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况,受委托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财政资金投入的总额、出资时间的长短等,对这类公共财政投资进行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共财政风险评估,不同于目前财政审计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是将投资中可能发生的成本与效益进行统计,利用数量分析方法来计算成本和效益的比值,从而判断该投资项目是否可行,效益有多高;而公共财政风险评估,并不是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比如公共财政投资公共事业,没有经济效益也要投入,这时的评估主要是分析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
二、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不当,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近几年,因旧城区改造、房屋动拆迁引起的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决策不当有关。因为行政决策很容易使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从隐性转为显性,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可见,对可能造成公众利益损失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出台前进行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是非常必要的。
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既与经济发展有关,又事关民众安全和民生状况。在人均收入提高以后,人们在教育、医疗、文化方面的公共需求会大幅度提高,对社会保障和就业的公共需求也会大幅度攀升。因此,决策机关一定要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指标着手,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的生产生活构成影响、是否会引起社会分配不公、是否影响到公众的社会心理感受,选择不同侧面进行评估。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与财政风险评估不同,主要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特定指标作定性分析。
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可以由各级综治办和信访办等部门来承担,也可以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这些部门掌握这方面的信息比较多。比如:信访部门,在日常接待信访事件时,对行政决策涉及到的某些敏感问题已经有所了解,而且通过长期的工作,在处理这类事件上,也会积累一定的经验。
三、环境生态的风险评估。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牵涉到环保事项的,有必要进行环境生态的风险评估。决策机关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环境生态影响评估时,可以委托各级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因为有些涉及环保风险的指标专业性比较强,只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够检测,比如:对大气、水体等自然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噪声、化学污染和核辐射等是否会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恰当等。但是,单独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环保的风险评估,具有一定的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生态的风险评估是有法律依据的评估,要鼓励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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