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江苏民营企业积极地予以响应,并且紧密结合“走出去”的对象国和企业本身的实际状况,力求选择最为合适的路径和方式“走出去”,大体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1)传统的贸易出口;(2)绿地投资,在东道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3)跨国并购或参股;(4)间接收购开发矿产资源,以租赁或者承购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矿产资源开采权;(5)境外研发投资,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与国外高端产业的研究和创新机构对接;(6)创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属于抱团集群走出去的性质;(7)国际化品牌全球营销,以全球化的视野进行跨国生产经营活动。
江苏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实践经验表明,选择合适的“走出去”方式,是确保顺利“走出去”的开端,也是“走出去”预期目标能够实现的基础。但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未能选择适合的方式,而使得企业的“走出去”十分艰难。这些企业之所以未能选择适合的“走出去”方式,是因为在进行“走出去”方式选择时存在着一些误区。
1.存在决策的路径依赖
选择“走出去”的具体方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广泛地收集准备“走出去”的对象的各种信息,同时对这些信息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后,再根据本身的实际,确定最合适的“走出去”的具体方式。
但是,在选择“走出去”具体方式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却存在着决策的路径依赖:在决策走向哪里和以什么方式“走出去”时,更多的参照系是本市、本县甚至本乡、本村“走出去”己经取得成功的个案。因此,这些企业的“走出去”方式,很可能不适应己经变化了的情况,也难以取得“走出去”的预期效果。
2.误读撞击反馈思维的含义
所谓撞击反馈,意思是指通过不同事物的作用发生撞击,进而返回起点调整后再度相互作用直至达到预期的效果。当撞击反馈的思维被运用于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时,则被认为是一种试错的原则。这种思维本身并没有错,问题是有些民营企业误读了其内在含义,以致影响了他们正确地选择“走出去”的具体方式。
这些误读了撞击反馈思维含义的民营企业认为,“走出去”是我国在改革开放新阶段既定的发展战略,应该坚定不移地予以贯彻实施。但是,“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面临的情况复杂,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是企业从没有遇到过的,也没有什么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只能先“走出去”再说。而且,“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要和境外的厂商打交道,也不可能设立或者选择一成不变的方式,必须走一步看一步,不断地试错调整,才能形成适合自身的“走出去”模式。这使得有相当一部分“走出去”的企业,在“走出去”以后步履艰难,并因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3.缺少风险防范的应对准备
一个完整的企业“走出去”方式预案,必须包括采用这一方式“走出去”以后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应对预案等内容,才能确保企业既积极稳妥又安全有序地“走出去”。但是,江苏民营经济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有一部分企业在选择和确定“走出去”的具体方式时比较简单,缺少风险防范的应对准备。这些企业认为,在商业经济活动中,风险是获取利润的必然代价。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走出去”,由于能够获得较高的利益补偿,也就必然会遭遇比较多的风险,更何况遭遇什么样的风险,也是无法预知的,只能到时候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因此,这些企业对每种“走出去”方式的利弊及其可能的后续影响了解和分析不足,缺少应对风险的防范预案。
4.决策人员的经验缺乏和知识老化
民营经济从在国内市场发展转向“走出去”,进行国际合作和跨国经营,是重大的战略转变。要求企业的高层决策人员有国际化的视野,从全球化的角度,结合自身的优势,定位企业“走出去”的发展目标,考量和选择企业“走出去”的最佳方式。但是,有些准备“走出去”的江苏民营企业,其高层决策人员由于经验的缺乏和知识老化,习惯于凭直觉发现市场机会,靠感觉确定交易方式,缺乏国际经贸知识,不懂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法规,在选择企业“走出去”方式时,也就难以充分、迅速、准确地了解市场,并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进行决策。
针对江苏民营企业在选择和确定“走出去”方式这一方面所存在的误区,特提出以下引导民营企业正确选择“走出去”方式的建议:
1.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创新“走出去”的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走出去”的方式仍然可以创新:(1)鼓励制造业企业跨国并购,可以是水平型并购以减少竞争或展开差异化竞争,也可以采取垂直型并购以延伸产业链;(2)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走出去”兼并营销网络,以便在目标市场形成自主销售渠道和营销服务网络;(3)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发达国家建立寻求逆向技术外溢型的研发机构以提高增值率,在发展中国家建立适度技术外溢型研发机构以延伸产业链;(4)采取非股权形式的投资经营,如合同制造与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技术许可经营、管理合同和订单农业,进一步提高“走出去”的价值效应等。
2.建立和完善“走出去”的信息发布通道
企业选择和确定“走出去”的方式,前提是对拟“走出去”的目标对象有充分的了解。需要由政府部门、行业商会、相关的中介机构等建立和完善“走出去”的信息发布通道。一是要及时发布并定期更新有关“走出去”的各种信息;二是要对所发布的“走出去”信息进行必要的解读;三是应当形成统一的发布平台,建议可以由主管外经贸的商务厅和与民营经济关系紧密的省工商联归口办理,省商务厅负责相关的“走出去”信息发布以保证信息的权威性,省工商联负责信息的解读以增强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深度指导。
3.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咨询活动
江苏民营企业作为“走出去”的生力军,这些“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各有差别,将要遇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因而在“走出去”的方式选择上,也会有着不同的思考和疑虑。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江苏人才和教育优势,举办各类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咨询活动,为民营企业选择适合的“走出去”方式提供智力支持:一是组织专门力量,分析研究江苏民营经济中“走出去”方式得当、成效显著的企业典型,总结这些企业选择和确定“走出去”方式的技巧和经验,供其他准备“走出去”的企业参考借鉴;二是举办“走出去”企业高层决策人员的培训,搭建合适的交流平台,提高其分析决策能力;三是建设对“走出去”有专门研究和具有实战经验的专家库,为准备“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
4.完善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体系
引导、服务、保护本国企业“走出去”,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因此,要从企业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体系,分类指导其选择最为合适的“走出去”方式。
对于具有较强“走出去”实力并且己经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大型民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进行“走出去”的方式创新,同时要注意利用和发挥政府间合作机制、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帮助其拓展“走出去”的领域和市场空间。
对于规模不大但具有一定优势且准备“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应当重点做好信息提供和金融服务。在信息服务方面,政府要对其提供更多更实际的有关东道国风土人情、商业文化、社会法律等各类政治经济环境信息,以便其深入了解对象国,进而选择最为合适的“走出去”方式;在金融服务方面,有关部门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降低“走出去”的前期成本和费用,同时要把国家外汇储备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落到实处,如设立支持“走出去”的专项基金,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走出去”融资提供担保等。
对于己经选择了某种“走出去”方式并且正在实施的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跟踪扶持,尤其是驻在“走出去”对象国的政府经贸代表处和商会,要帮助其尽快熟悉当地状况,疏通和处理好与当地社会的关系,使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实现企业“走出去”的预期目标。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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